被告人何某盗窃案 责令退赔;上诉不加刑;上诉权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唯春

李冬冬

齐东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没有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
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获得补偿及在现有规定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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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盗窃。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放火罪于1990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抢劫、盗窃于1997年6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11年7月10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异地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姜丽娟。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唯春;审判员:李冬冬、齐东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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