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合同;合同标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

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郝建军

胥彩霞

阿斯哈尔·哈布德什

代理律师:

王东继

王秀勇

法官解说
本案是在商品房销售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发生的纠纷,商品房的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在预售情形中,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多数待销房屋的面积也都是暂测面积,其产权登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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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4)布民初字第33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6号。
(二)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曾用名再某)。
委托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腾,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五彩滩路。
负责人:罗宏梯,哈巴河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永魁
二审法院:阿勒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建军;审判员:胥彩霞、阿斯哈尔·哈布德什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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