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故意杀人、盗窃、朱某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润泽恒通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同时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的规定指出了罪与非罪的一般界限,将一些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罪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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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86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86号。
2、案由:故意杀人、盗窃、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润泽恒通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职工,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东;代理审判员:金昌伟、刘明研。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审判员:赵勇辉董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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