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1强奸、猥亵儿童案 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未成年;证据审查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梭山中学初一

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5)鲁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永军

段琼梅

戈时凤

代理律师:

余泽永

法官解说
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存在证人少、物证少、供述矛盾多等特点,很多案件往往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本案中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性侵的对象又是幼女,由于被害幼女存在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无法对所受性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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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5)鲁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仁松、代理检察员铁光佼。
被告人陈某某1,男,汉族,1998年1月17日出生,原系梭山中学初一学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2,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系被告人陈某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系被告人陈某某1之母。
辩护人余泽永,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永军;审判员:段琼梅;人民陪审员:戈时凤。
6.审结时间: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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