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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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04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中均存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还是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均有明显不同。 1、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对债权人来讲,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即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通常与债务之间具有某种委托或劳务合同等关系,与债权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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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18号/

法官解说: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温某前三次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不满14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能否认定为强奸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奸淫不满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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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龙刑初字第7号/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打击是极其严厉的,该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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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关于既遂行为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该罪应属行为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应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即行为人在符合该罪主体条件的情况下,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行为,并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此时被害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事实上也已受到现实侵害),就已经符合了构成该罪的四个要件,应为犯罪的既遂。至于'以出卖为目的'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此目的,以和拐骗儿童罪、绑架罪相区别,并不要求必须将被害人实际卖出。"另有观点指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应具体分析。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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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356号书/

法官解说: 以秘密窃取他人的银行卡,并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卡密码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 (一)疑似犯罪构成群锁定 根据以上案情,基本可锁定以下疑似犯罪构成。首先,从非法占有的意图基本可以锁定为财产犯罪;其次,从非法占有的手段或方法基本可锁定为诈骗罪或盗窃罪。 1.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否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犯罪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犯罪主体是否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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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127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笔者认为,一、投保二份交强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份交强险合同均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潘某为闽FXXXX9号二轮摩托车购买二份交强险并不存在上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二份交强险均属合法、有效。 二、被告潘某为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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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2号/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与第三人系同一生产组的人,建设通组公路是其生产组的公益事业,在建设过程中大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但原、被告与第三人在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被告首先用石头将第三人伍某2打伤,导致矛盾激化,二原告与二第三人在阻止被告的打人行为时被告又致二原告受伤,被告在该事件中存在主要过错。二原告与二第三人在争执过程中共同将被告按倒在地并对被告拳打脚踢致被告轻微伤(偏重),在该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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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 一、罗某在庭上表示,借条是真的,但是是用来赌钱的赌资,并且还还找来证人张某到庭作证,证明2012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赌钱,被告输钱后向原告借钱再赌又输给原告,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是赌债,但在庭审过程中证人中途退庭,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笔者认为证人证言应不予采信。 二、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靠证据说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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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800-2号/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法律适用。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对该重型起重车的特殊功能有明确认知,保险公司在计收保险费时未将该车与一般车辆进行差别对待,未约定起重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免责。该车从事主要功能作业时产生的风险属保险风险,保险公司应对该保险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任。本案由被告赔付交强险项下的保险金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关于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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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55号/

法官解说: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故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本案原告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户口已迁出原籍日新组,日新组在调整承包田时将原分给原告的责任田从谭某乙户中调出分给其他应进田户,此时原告谭某梅已不属于被告谭义权以农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原告主张其系被告农户承包土地成员之一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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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 笔者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先前的行为会引出相关义务的履行问题。在共同饮酒活动中,倒酒劝酒行为会使他人醉酒,人醉酒后会出现危险或可能出现危险,作为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注意及相互照顾、帮扶、护送的义务。二被告与蔡立豪同席饮酒,酒后虽阻止蔡立豪驾车行驶作业,并有被告阳某陪同蔡立豪一起步行回家,但二被告对蔡立豪酒醉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将其护送到家或另作妥善安置,对蔡立豪的死亡二被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对蔡立豪死亡的后果,作为同饮者的被告阳某、钟某应当承担次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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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本案中,双流县民政局作为办理结婚的登记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时,对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行政机关不存在过错。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撤销情形并不以行政机关存在过错为条件。由于第三人在申请结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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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龙行初字第3号/

法官解说: 民国土地契约,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土地权属证明,但新中国成立之后,从1950年起进行的土地改革,将全国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进行统一分配。土地改革之后,政府颁发了新的土地权属证明,当时的土地改革法规:"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故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并没有把土地改革时期以前的民国契约等权属证明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也是为了维护党的政策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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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并非所有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均构成刑法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如果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包括被假冒生产并假冒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该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刑法上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如其行为符合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构成则应定性为相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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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 隆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合议庭经充分评议后采用第三种意见。理由是,被告人出于一个故意,只是为了让领导看到他重视他,为他解决他的上访问题,没有要吸食或出卖。其种植罂粟到秋天割取津液是收获行为,应视为种植的一部分,其没有进行加工提炼,不应认定为有制造行为。所以其出于非法种植的故意,实施了相应的种植行为,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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