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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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166号/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对于理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各自的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典型指导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针对本案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无权处分人的王××在未经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事后也未经朱×追认或取得对共有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因此该合同效力由效力待定转换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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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467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及的是。 (一) "买卖不破租赁"的定义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合同成立后,即使租赁物被出租人卖与第三人,租赁关系对于买受人仍然有效,买受人取得的是负担有租赁关系的所有权。买受人承受出卖人在租赁合同中的契约地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随着租赁权物权化而不断地发展,扩展到了互易、赠与、遗赠等各类所有权的移转方式。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所谓买卖不破租赁,严格言之,应称为'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移转所有权之原因行为,不限于买卖,亦可为赠与、互易或合伙之出资。" "买卖不破租赁"的客体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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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4944号/

法官解说: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其管理场所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使他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中,主要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公共场所对什么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对于安保对象,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多高的注意义务?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 关于安保对象的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是以地域为限,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进入到其管理场所范围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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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47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在于明确开发商向业主发放的宣传资料及广告的法律性质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邀约,《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邀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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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7889号裁定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个人合伙关系认定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条法律规定对于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该条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个人合伙关系。 1、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但不局限于书面协议。合伙的本质特性在于人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即为一种协议。民法上讲,协议可以分为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均可以成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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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3947号/

法官解说: 本案中,需要做出说明的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临时成员大会决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之规定相冲突时,如何做出效力认定。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必备条件,章程作为各发起人成员协商一致后的产物,相当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宪法"性规范,各发起人及成员必须遵守。因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不管什么性质的决议,都不能与章程相违背,否则,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结论应是显而易见的。其实,本案更重要的启发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不是个新生事物,但是涉诉的案件数量较少,缺乏更高层级方面的案例指导,裁判起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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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42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关于举报奖励 在行政领域,对举报进行奖励的做法始于奖励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后来逐步运用于举报单位、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中。在90年代以后,举报奖励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原有的市场领域的举报奖励逐渐扩展到社会管理等其他非市场监管领域,成为政府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涉及的举报奖励特指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是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针对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人或违法事实的举报行为,奖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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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01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当前罪不成立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能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自首,理由:被告人李某供述的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尽管本案中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不成立,但根据司法解释条文规定,并未限制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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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2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于公诉机关没有认定为自首,是否一律根据被告人第一次被抓获归案的到案经过而否认自首的存在?被告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属于行为性质的辩解? 一、非法占有的认定 取得型财产犯罪和挪用型财产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中,对被告人"非法占有"主观明知的认定常有一定的难度,尤其被告人自己没有实际占有利益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推脱更为普遍,被告人常常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自己没有实际占有为由为自己辩解,如果仅以被告人本人是否承认非法占有为标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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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466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将医疗美容机构的审批纳入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范围,故医疗美容机构的准入标准中有严格了人员配置要求,尤其在医师方面,应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所以作为劳务提供方的医师,往往还需要将相应的资质转入劳务接受方。医师作为特殊的劳务提供者,在审查双方的劳务合同时就需考虑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的认识是否到位,合同签订前已存信息对合同影响情况,双方对此有无清楚的认识。 本案中,原告娄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向被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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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行初字第195号(2014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不服行政决定案件,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 (一) 招投标过程中的第三人追加的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条规定了作为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依申请参加,一种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第三人追加最为关键要素是,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由于对于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上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追加第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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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一种观点认为,各被告人选择报警处理,属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属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选择报警是因为被害人坚称说没有钱,不同意给付,以当时情境被告人无法勒索成功,且被告人选择报警是意图让公安制裁被害人而不是让自已接受制裁,故不符合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不构成犯罪中止,系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选择报警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应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条件来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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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被告人以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且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为由,认为这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本院认为,虽然以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断绝关系后,被告人却纠缠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拉到自己居住的宾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明确的拒绝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的询问时被害人称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通过宾馆的录像资料也显示,被害人去到被告人居住的宾馆时有不情愿的行为,可以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也不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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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属中考考生因认为中考计分方式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平等原则而对市招生办的中考录取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的公民教育平等权利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并不直接规定在2014年11月1日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内,但是司法实践中,公民因受教育权而起诉高校等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案例屡见不鲜。将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利于落实对公民合法的宪法权利予以法律保护。故本案二审判决对原告吴某主张的教育平等权利,即《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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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被告好夫人公司就将原告巧太太公司的第4440438号商标中的"好夫人"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被告好夫人公司认为其企业字号获得合法注册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事实,被告好夫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巧太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相互认识的,两个企业从事的行业相同,两个企业均在中山市,不能排除被告好夫人公司主观故意,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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