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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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146号/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被告人随身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3.77克,该部分毒品在抓获被告人时起获,一并起获被告人欲在车站顶棚上寻找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2克,被告人直接持有以及意欲持有的两宗毒品,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是13.77克,对于意欲持有而正在查找的该宗毒品,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是23.69克,但是对意欲持有的9.92克毒品系未遂;第三种已经: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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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知刑初字第00001号/

法官解说: 注册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商标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对该证据类型的认定,关系到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商标犯罪,但理论界众说纷纭,有认为是鉴定意见的,有认为是书证的,有认为是证人证言的,也有认为是被害人陈述的,因此有必要予以厘清。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法律特征分析,应属于被害人陈述。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案件直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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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38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1.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的实际交付是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 2.贷款人对借款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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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法官解说: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但履行该职责必须依法办理,这是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近年来,由于强拆行为导致的行政诉讼较多,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要在纠正违法的同时,自身首先要依法行政。这样才能在处理强拆等敏感问题时不违法,不要为履职行为的违法付出代价,这样会极大降低政府的威信,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左,也不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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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4)博垦民初字第22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义务帮工过程中致他人及财物损害的纠纷,而本案的关键涉及到义务帮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及追偿问题。 义务帮工责任有其客观现实背景及理论基础。在我国民间尤其是农村,街坊邻居、远亲等无偿帮工不收取报酬的现象十分常见,帮工受到伤害或者致害他人的纠纷时有发生,是我国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侵权纠纷类型,是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需要有具体的侵权法规则予以规范。从立法例的角度观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侵权法对帮工责任都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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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4)奇垦刑初字第00009号(2014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该案的关键是。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关键部门的非管理人员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商业受贿主体,对于此类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还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关键问题是在于如何理解"从事公务"。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三笔犯罪事实发生在其担任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部长期间,被告人在工作期间是从事公务还是提供劳务?这是认定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冶金焦,优质铁合金焦等。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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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0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检察机关要求以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两罪追究被告人寸某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是定一罪还是两罪,首先要从刑法总则关于一罪和数罪的规定入手研究,刑法上的一罪除了法定的一罪和实质的一罪外,还有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本罪是在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主观动机驱使下,实施了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扰乱交通管理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一系列行为,是基于一个主观目的,实施了数个相互独立且彼此关联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首先、其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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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4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罪犯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一直认可,没有异议,只是有法官、学者认为案件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无论庭务会还是审委会讨论中,对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都很大,其实这两种观点并不能截然分出对错,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在处理时尝试着放下理论的探讨,而向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去寻找答案,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存在何处呢,就存在于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之中。承办法官曾就涉案事实向不同行业的普通民众进行询问,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众认为应当有罪,这也坚定了承办人的有罪判断。在这种基本价值判断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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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刑字第03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市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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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82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因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法律判断均予以认可,仅讨论一审判决的问题。 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基本认可了检察院起诉的观点,但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有一定的出入。一审法院做出的事实认定与检察院指控主要的不同在于检察院认定四起抢劫案件均为使用暴力的抢劫行为,而一审法院认为第二起抢劫魏某某的对人暴力程度较轻,行为系抢夺而非抢劫,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其携带了凶器水果刀,系抢夺行为的转化型抢劫。因此,本案主要的问题焦点在于。 一般认为,抢劫中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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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第27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先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依法理,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一致、本质特征相同,只是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不同,典型的抢劫罪是被告人先使用暴力、肋迫手段,后劫取财物;而转化型抢劫罪是被告人先窃取、骗取、夺取他人财物后才实施暴力、胁迫手段。由此可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应当与典型抢劫罪所抢的财物一样,不受到数额限制。综上可知,转化型抢劫罪,被告人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所得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且已构成盗窃、诈骗、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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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98号/

法官解说: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二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三被告人对黄某、陈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并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当心理,因一点小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属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都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在司法实践中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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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545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之一。实践中,基于民间借贷行为手续办理不规范、借贷行为隐秘性强、虚假借贷行为多发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扑朔迷离,除了审查借条等直接证据外,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盖然性的判断,以此来甄别借贷行为的真实性,查清借款数额。尤其在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较为亲密的案件,因当事人之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借款人只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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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5号/

法官解说: 本案引起争议的问题为,。本案中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个是抢劫行为,因抢劫行为发生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故对被告人安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存在争议。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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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洪某2是否是发包人七琴卫生院拆除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七琴卫生院作为发包人是否存在过错是争议焦点之一。新干五建公司虽与七琴卫生院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但一直未能实际组织施工,其对洪某受伤是否应负相关民事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另洪某、洪某3、洪某4和洪某5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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