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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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刑初字第0006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第一起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在商店,该商店白天在营业时间是商店,晚上非营业时间是被害人住宿的场所。本案发生在晚上11点左右,商店已经关门,被害人脱了衣服准备睡觉,被害人儿子也准备睡觉,此时该场所主要功能已经发生了转化,且抢劫行为也是发生在被害人休息的套间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户"的"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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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少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诉机关认为莫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莫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使特殊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莫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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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显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被告人张某的定罪及量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看,构成该罪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既可是个人,也可是单位。2、主观方面:被告人应属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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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16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系担保公司追偿权问题。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依约为债务人向银行等债权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法律对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没有规定。实务中,关于担保公司的追偿范围和金额,法院裁判不一。本案中,振宣担保公司向皖南农商行阳支行代偿安平禽业公司借款本息后,可以向安平禽业公司进行追偿,但其中的部分诉请超出追偿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该案例就担保公司的追偿范围及追偿利息、违约金、抵押权、担保费、律师费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司法审判中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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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 寻甸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初字第298号/

法官解说: 本案通过对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的采信,扩展并否定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事故发生的部分客观事实,对事故发生时车辆及驾乘人员在运动力的作用下所呈现的不同空间位置准确作出认定,以期将我国《保险法》中的"第三者"属性作出合乎逻辑的正确解释。鉴于上述现实的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制无疑会产生以下理论认识的分歧及实务操作的尴尬: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型模糊不清。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法律规定为证据之一,但法律并未明示其法定证据类型。第二、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途径过于狭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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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78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以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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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0453号/

法官解说: 该案例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条款将责任承担主体规定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形下上述主体同一,即建筑物的所有人同时为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人,但是在主体分离的情形下应如何承担责任,涉及的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一)关于并列"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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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当今法治环境向好、民众法律意识日增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权利失衡,法院在审核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予以认定,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中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从合同缔结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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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刑初字第17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王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基础,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坚决维护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不但避免了一审在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的可能出现的错误,对一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而且对维护法律的尊严,铲除多少人的抵抗情绪,避免当事人的缠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首虽然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适用本条款,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本案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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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行初字第24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没有分歧,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林木林地发生争议系个人之间发生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无可非议。但双方在同一坐落地块都取得林权证后而引发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应由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依法确权并确认原告和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的效力。被告棋盘山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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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15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当前,私自截留他人信用卡的案例较为普遍,往往表现为同单位的人员截留银行寄给本单位同事的开卡信件,并冒用持卡人名义将卡片激活后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的定性意见并不统一,有的主张按前行为的性质来认定,有的主张一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还有的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占有他人的开卡信件,并冒用他人名义激活并使用,是基于盗窃意图实施的几个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盗窃他人信用卡行为和激活、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以一重罪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改定性的理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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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3903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薛某已经年满55周岁,符合职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薛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薛某日常都由被告公司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薛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综上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编者认为基于从基本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原因如下:一是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仍旧招聘安排该部分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行工作,说明劳动者对该工作是适宜的且用人单位也默认了劳动者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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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77号/

法官解说: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说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而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物业公司所指承包关系,实质上是承揽合同关系,即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经济关系。两者的共同之处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支付报酬。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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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犯罪中止是一各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被告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被告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规定犯罪中止的主要意义就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结果,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另一种是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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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诊疗过程中因被告方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及对病人监管不到位,与胎儿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被告方认为被告的诊疗不存在违法行为,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原告婴儿死亡和被告诊疗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焦点是。根据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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