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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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流条件。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辩称已经支付了货款,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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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为"因工作原因"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工作原因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包括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造成伤害的原因仅为一种,即一因一果。间接因果关系,指职工伤害结果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伤害的数种原因之一,即多因一果。在此情况下,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基础事实,只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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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质性地废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佣关系"的概念,以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劳务关系取而代之。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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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而如何认定产品缺陷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何为"缺陷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是目前我国对产品缺陷认定普遍适用的法律。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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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无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可依据查证属实的骨龄鉴定结论并结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时,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注意鉴定时间与犯罪时间的差异,根据鉴定结论推断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结合被告人的供述等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骨龄鉴定的误差因素,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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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刑初字第37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的罪名,是否应划分主、从犯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且各有理据,在司法实践中,亦没有统一的标准。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的内容,属于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在总则条款中未设置"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的情况下,分则中的各种具体罪名,只要存在共同犯罪形态,即适用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的适用。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独立的罪名应与刑法分则所有其它罪名具有同等地位,应适用同样的规则,不能排除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的适用。否定说认为,协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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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2014)融刑初字第1259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对于被告人杨某1、杨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体制问题及历史原因造成的,且系根据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的授意进行虚假套取费用"的辩解、辩护意见。我们认为,福清市人民政府融政综[2009]36号文件已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的发放作出了明确要求,本案中龙田兽医站制作虚假的防疫费用支出凭证向福清市畜牧兽医中心报账,套取办公经费,并以津贴、奖金的名义进行私分,这显然是不符合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龙田兽医站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该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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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如何判断被告人是否与同案人具有共同诈骗故意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刘某1供述,其在刘某2出国后一两年便已知道潘某开始大量对外借债。同时,潘某是在从事房产中介,月收入一千元左右,而他本人又不负责家中经济,全由潘某负责。在此情况下,刘某1和潘某却能连续购置多处房产,在其名下便有两处。被告人刘某1应明知此类消费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范围,全部依靠潘某借款。另一方面,就本案涉及的时间来看。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1方才买下一处房产。次日潘某便向陈某1借款100万元,至2009年2月13日止潘某对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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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99号/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背景,如何认定非法行医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存在争议,;。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否可以适用非法行医罪的解释,笔者认为该两个罪名除在客观行为方面不同外,在犯罪主体、犯罪后果、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均完全相同,实际上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亦是非法行医的一种,两罪是特殊和普通的关系,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没有相应的特别解释时是完全可以参照非法行医的相关规定,故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造成重伤并不意味着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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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行政不作为类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在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审理中经常出现。对于原告提出的各类行政作为的要求,如何进行审查?怎样把握利用司法促进、监督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尺度?这些都是基层法院所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的审查,需要依据行政行为的性质而分别判断。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如果申请作为,经过法院审查,认为具备行政作为条件的,则可以直接在判决中责令被告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如果申请作为,则法院需要给行政机关一个行政审查的机会,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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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71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与应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杨某与死者虞某3之间关系的影响。在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死者虞某3同时受应某、杨某两人雇佣,应某和杨某都有支付虞某3劳动报酬、支配和管理虞某3驾驶挖机的行为,两人应作为虞某3的共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某作为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挖机)、技术(驾驶技术)和劳力(驾驶员)为定作人杨某完成工地挖石头的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杨某支付给承揽人应某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对承揽人存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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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取秘密的,在财物的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窃取财物,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是作案手法不同,要看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手段是欺骗方法还是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在持有人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失去支配权的,而诈骗罪中的财物是在持有人自愿、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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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510号民事裁定书/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本案是上诉人针对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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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411号/

法官解说: 当前,城市化进程高速推进,农村宅基地动迁频繁进行,当事人间因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及权利归属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亦随之激增。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宅基地房屋权利归属,以及由宅基地房屋转化所得的利益归属等是审理的难点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便在于涉案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老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如何,其动迁利益归谁所有。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之考量因素 实践中,因交易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其法律意识通常均较为淡薄,加之交易时间久远,能够证明房屋交易的相关字据可能早已遗失,以致难以仅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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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2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6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根据我国现有民法通说观点,占有系一种事实状态,表现为人对物具有一定事实上的管领力。换言之,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管领与支配状态。而该种事实支配状态必然使得占有具有一定的现时性,曾经以及将来占有物的主体均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占有人,只有现时、当下控制占有物者方能成为民法意义上真正的占有人。占有分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基于保管合同。无权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偷盗。根据占有人的主观意思,又可以将占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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