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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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084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但对犯罪分子的概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对犯罪分子的界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公安或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为标准。立案标志着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存在着立功的可能性。在此之前,未被立案侦查的人,在法律上都推定为遵纪守法,遵纪守法的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立功行为。如果被立案侦查的人在未被立案侦查时具有立功行为,如某见义勇为者因犯罪被起诉,此时提出数年前的见义勇为之举是与犯罪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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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行政不作为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由谁对行政不作为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如下: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方举证责任 原告诉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的行政行为,应当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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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行初字第4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 一、 被告抽取血样行为的定性 被告抽取血样是刑事侦查行为中的强制行为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这一争议焦点的形成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具备双重职能,两种行为在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限权形式上相同或相近,而公安机关可能在同一事件处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变成刑事司法机关,而本案通过呼气检测显示,沈某已经涉嫌醉酒驾驶刑事犯罪。因此,如何辩别该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1、行为目的不同。刑事侦查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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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1、对夫妻存在期间的债务,即使夫妻离婚,并对债务作了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对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债务人。本案中第三人陈某需要清偿的债务是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债务属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债务。原告提出对该两笔债务不知情及离婚时约定由被执行人负责偿还债务,但争议债务实际是用于装修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房屋,是产生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存续期间,属该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也无任何证据证实其不知情,也无证据证实其婚前对财产有约定;而原告与第三人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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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山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

法官解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或对外投资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或对外投资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或为增加家庭收入,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和投资经营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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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4)忠法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原告主张在原告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后,该土地的收益、处分权归原告,继而要求被告与第三人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被告抗辩为债权人转让债务,应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债权人并未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则合同关系不发生转移,被告仍可以向第三人缴纳租金。由此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是否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同意为要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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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法院(2014)石法民初字第001157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之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辅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依此规定,只有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雇员追偿。但该规定只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且适用主体仅为雇佣关系。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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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法官解说: 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应严格区分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者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者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思想犯罪"或在人民内部讨论问题时存在发表某些错误言论、观点的行为与那些打着思想无罪、言论自由的旗号,在公共场合公开发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言论的犯罪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者接受其所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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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4在交通肇事后虽将同车人留在现场,但其作为肇事行为人并没有留在案发现场,也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被告人刘某4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刘某4于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即离开现场,却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第二天回到自己家中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其所称的躲避群众的殴打,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被告人刘某4投案自首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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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 刘某与移动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是由移动公司以格式合同形式提供给刘某的。该合同的价格条款约定:"激活首月不设最低消费。激活次月起按照最低消费收取费用,停机状态最低消费照常收取"。对于这一条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而"停机状态最低消费照常收取"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而移动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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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88号/

法官解说: 卡式电子保单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具有快捷、便利、高效的优势。作为新型的保险销售模式,卡式电子保单适应了追求效率、便捷的市场需求,同时因电子保单自身的局限性及其投保流程设计的缺陷,电子保单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保险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根据目前电子保单的分类,既有投保缴费核保和出单等全流程均在网上自助实现的网上业务,也有消费者购买保险卡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拨打电话激活完成的卡式业务,还有货运公司或旅行社等机构在其与保险公司网上对接的系统中生成电子保单的对接业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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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刑初字第363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的问题: 在处理本案时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陈某以敲诈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李某,使用暴力手段通过李某向第三人索取5000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陈某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的暴力手段不明显,被害人并未被完全控制人身自由,双方可以对勒索的钱财进行讨价还价,且是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并未向第三人索要,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关键要注意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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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1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在订约时并不披露代理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对于此类案件,需要充分审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委托合同,委托事项范围是否清楚明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这些都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予以认定,在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委托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以确定委托人是否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使受托人如实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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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 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2014)容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的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变化。本案涉及到农村居民身份变化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对于该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农村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就必然导致其丧失原宅基地的使用权。针对此类问题可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宅基地上空闲或者原有房屋,但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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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古某盗窃该"借据"意在使被害人丧失"借据"所载的财产性利益,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但古某在盗窃借据后一直未否认债务关系的存在,其行为虽使被害人的债权处于危险状态,但实际并未受到损失,且随后恢复至正常状态,也即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未实施完毕而主动放弃,古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9000元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该部分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事实上,古某盗窃该借据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非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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