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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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法院/ (2015)荣刑初字第2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处罚。其中,"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的,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赵某已经离开盗窃现场,而保安刘伟事先也为发现其盗窃行为,系因为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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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普遍存在于生产过程中,接受服务者为减少生产成本,提高收益,与提供服务者达成协议,进行采收作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时,往往采用口头协议,并没有采用规范的文本格式进行约定。因而在工作完成后,造成双方对采收标准,采收价格,采收亩数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案例中,被告辩称机采价格是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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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7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据此本案的焦点首先是。 土地的互换即是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农村土地互换在农村为普遍现象,但是由于农民的法律意意识淡薄,对土地互换后的后果认知力度不强,从而引起了大量的因未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土地互换时间约定不明确、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特别是对于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口头约定是否成立,对该口头互换协议效力的认定则成了审判的关键。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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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439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存在的因果关系举证及认定。 一、举证不能与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规定的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另一未知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交反证予以反驳的证据规则。从本案发生当时的现场环境分析,被告黄某驾驶挖机致脚手架倾倒仅是其中一种可能性,本案不能排除脚手架系因彭某在牵起电缆线时作用力发生变化、电缆线牵引力等其他外力导致倾倒的可能性。并且,被告黄某自始否认系其挖机碰倒脚手架的情况下,原告彭某未自行委托或者申请对脚手架及挖机进行痕迹等有关鉴定,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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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该案例争议焦点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采用口头或者电话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此是否能认定构成自首,在实践中中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系由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不具有自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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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13号/

法官解说: 电子银行运用越来越普遍,在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钓鱼网站、木马等病毒软件横行,储户的损失是否应当由银行承担,主要衡量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储户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合理的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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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争议焦点是: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及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从性质上分析,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准则。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成就,都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经过多方面思考的结果。一方将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或给予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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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1、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70号/

法官解说: 买卖合同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常见的一种形态,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达到商品流转的目的。本案的裁判,是想告知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双方当事人都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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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为。 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获得补偿及在现有规定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不判令责令上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将无法予以弥补。但二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增加责令上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做法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剥夺上诉人对二审判决增加的关于责令退赔判项的上诉权,存在争议。 1.关于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分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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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4)布民初字第332号/

法官解说: 本案是在商品房销售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发生的纠纷,商品房的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在预售情形中,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多数待销房屋的面积也都是暂测面积,其产权登记面积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权属登记,故而因面积误差引发的纠纷不胜枚举。而法规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规定也不够具体、明确,导致相同的案情,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同。 (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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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具备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三被告人不具备持枪条件,为看矿违规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努某向他人借用枪支并交给被告人周某护矿使用,二人共同非法持枪,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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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638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时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朱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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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861号/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同时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的规定指出了罪与非罪的一般界限,将一些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罪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而排除在犯罪之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衡平个案正义,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综合全案事实,具体分析案件情节,进行全面的评判。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支付出租车费用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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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转化型抢劫、入户抢劫、多次抢劫,以及抢劫部分未遂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实践中分歧较大的是对于行为人入户或在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实施轻微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未抢劫到财物,也未导致他人伤害后果的,应如何处罚? 一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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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5)鲁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存在证人少、物证少、供述矛盾多等特点,很多案件往往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本案中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性侵的对象又是幼女,由于被害幼女存在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无法对所受性侵害行为进行准确、全面的理解和科学、完整的表述,造成查清案件定罪量刑证据具有一定的困难,当然,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证据时也有其特别之处。 (一)发、破案经过自然有助于形成内心确信 审查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有助于形成内心确信。本案中被害人李某1在遭到被告人的第二次侵害后,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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