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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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15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由汇率掉期交易引发的金融衍生品纠纷案,案件焦点在于,。 1.汇率掉期交易的基本结构及交易规则 (1)汇率掉期交易的基本结构。 掉期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其既是一种金融交易行为,也可被视作交易方就金融交易行为所达成的合约。从金融交易行为角度看,掉期即指现金流支付义务的互换;从合约角度看,掉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的合约。在掉期业务中,一般由交易商(通常为金融机构)充当中介或第三方将掉期交易建立起来,或者为掉期交易组建一个场外二级市场,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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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氾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15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重点在于。根据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换言之,在此种情况下,会形成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对该条文反面解读,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并不一定要追加共同被告,法院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我国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出现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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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 2014-12-11

法官解说: 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行政命令,惠山区人社局在执法主体及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湖旭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对于没有支付第三人工资的事实,湖旭公司在调查阶段和庭审中均予以认可,争议焦点在于湖旭公司认为依据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有不支付工资的合理理由。 合议庭认为: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是指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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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48号/ 2014-12-11

法官解说: 本案定罪量刑并不复杂,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并未使用非法手段令被害人交付财物,但通过被告人到案后多次供述、被害人母亲听被害人叙述被害经过的证言、被告人与被害人QQ聊天记录,以及自愿转让财物无须书写三份“同意书”的生活常理进行联合佐证,可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无法成立;关于具体定罪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不同,行为人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大哥”,恐吓被害人以达到迫使被害人交付钱物的目的,被害人向行为人交付钱物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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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5416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08

法官解说: 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交通拥堵状况,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先后实施了以车牌照拍卖、摇号限牌方式对新增小客车数量进行指标调控。随着公众购车需求及申请摇号人员急剧增加,通过正常拍卖、摇号申请获得车牌照、中签购车指标概率大为降低。为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未能通过竞拍、摇号中签等方式获得车辆购买指标者往往另辟蹊径,采取借用、租赁、买卖等形式与中标、中签者签订车牌照、购车指标转让合同,从而实现购买机动车的目的。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缺失,对于规避小汽车限购政策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车辆或采取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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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2014-12-07

法官解说: 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特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某种特定作为义务;二是行政机关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三是行政机关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义务;四是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即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本应作为而没有作出实体决定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尚未全面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履行调解的法定职责,即认为被告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高州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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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 2014-12-05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一贯坚持的证据证明标准,但其具体含义与判断要素则是在2012年新修正的中首次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该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条款最大亮点便是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排除合理怀疑”概念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在可操作性上做进一步的补充与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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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710-724号民事判决书/ 2014-11-30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国际班轮运输中舱位互换的经营模式,因此需要明确舱位互换的各方船公司之间,以及各船公司与其他非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海事司法领域对于“舱位互换”模式下各船方的责任认定尚无明确标准,故本案对于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另,本案涉及国际船舶代理人法律责任的认定。2013年8月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明确将国际船舶代理人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在此法律环境下,有必要对国际船舶代理人的责任认定予以明确,以维护海运市场的稳定。故本案对于国际船舶代理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舱位互换”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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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208号/ 2014-11-28

法官解说: 本案证据形式多样,且在案证据已足以证实薛某所实施的犯罪事实,薛某到案后对于杀人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案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亦足以认定行为人系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受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结合上述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刑法中的自动投案,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之后,未被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相关罪行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但是对于患有精神病且处于发病期间的行为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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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2014-11-26

法官解说: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起诉承运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基于客运合同关系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受害人或其家属选择客运合同关系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受害人与承运人,保险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起诉保险公司是基于承运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那么,受害人或其家属在客运合同纠纷中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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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014-11-25

法官解说: 本案例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预先放弃。由于润通公司资不抵债,在诉讼过程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同时清偿四建公司的工程款及农商行公司的贷款,四建公司与农商行公司的争议核心就集中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上,也即四建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有效。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并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可供适用,且理论界鲜有论及,实务界处理也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或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有效论。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既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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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刑初字第1175号/ 2014-11-24

法官解说: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设备大量群发商业短信甚至是诈骗短信从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给广大公民的正常通信、社交、日常生活乃至财产安全均带来了较大困扰和严重隐患,老百姓要求司法惩治的民意呼声强烈。为顺应民心、遏制这一愈演愈烈的势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2月份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题召开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本案作为这次专项行动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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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2014-11-24

法官解说: 两船相撞后又与他船发生碰撞,或两船碰撞后,第三船为躲避两船而遭受损害,如搁浅、触碰码头或其他设施等多船碰撞事故,在航运实务中并不鲜见。由于涉及多艘船舶之间的多次碰撞,各次碰撞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理清,责任认定上非常复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存在裁判标准、尺度不一的问题。 多船碰撞案件审理中,法院通常习惯于首先区分多次碰撞属于一次事故还是两次或多次事故。所谓一次事故,一般指第一次碰撞造成了第二次碰撞,因果关系没有间断。此种情况下不管发生两次还是多次连续碰撞,都看作是一次事故。如在发生第二次碰撞之前,造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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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63号/ 2014-11-21

法官解说: 1.如何确定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间界限 自首中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限,根据我国和的规定,一般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但由于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因而对于职务犯罪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间界限应当提前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后、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未被宣布调查措施前。也就是说,除职务犯罪以外,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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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 2014-11-21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告主张2011年3月16日与被告王某、张某所订立的“销售代理合同”为买卖合同关系。那该份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有偿委托合同,即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张某认可本案的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实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王某、张某之间,系被告王某、张某借用被告青岛玉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故本案实际上是原告与被告王某、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明确购销与代销之间的概念。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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