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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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151号/ 2014-09-25

法官解说: 本案构成猥亵儿童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补习班与教室性质相似,具有一定的涉众性和开放性,基于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补习班也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私自开设补习班从事有偿家教,由于该行为受到教育相关法规的明令禁止,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因而补习班不同于公开办学的学校教室,不具备公共场所的特征。最终,法院判定行为人猥亵儿童的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笔者认为,猥亵儿童罪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表面建构在对公共场所的形式属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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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书/ 2014-09-24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被告根据的规定,审查了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经过询问,双方都表示是自愿离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为其颁发了离婚证。但事后原告却以其有精神病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那么原告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首先需弄清一个前提即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采取何种审查方式: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根据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被告对当事人提供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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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090号/ 2014-09-24

法官解说: 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我国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逐渐成为共识,我国修正后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在审判中,经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依法传唤抓捕犯罪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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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2014-09-22

法官解说: 本案中存在两大焦点问题:。 1.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的性质 关于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的法律性质,有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有观点认为属于中间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1)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均在法律责任章节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的相关条款。概括起来,责令限期改正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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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014-09-22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公安部规定,“……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第十九条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明确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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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2014-09-19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外币卡结算业务引发的诉讼,涉及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 1. 外币卡结算流程是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持卡消费,特约商户向收单行提出结算要求或通过EDC(电子数据捕获器)终端发送结账信息,收单行需在30天内通过交易结算系统向发卡行传递交易数据对交易进行清算,发卡行收到清算数据后,直接扣划借记卡持有人账内钱款或收取信用卡持卡人所偿还的交易款项后,将交易款项划拨给收单行的交易方式。超过30天发送的请款清算,如发卡行或持卡人做拒付操作,收单行将无法清算到该款项。从下图可以看出,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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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2014-09-18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借取的是石头荒料。石头荒料是一种因市场变动而价格相对波动较大的货物,因而在不同时段其价值也截然不同。双方在借取石头荒料时候,其价格适逢高位段,价值达到6000元每立方米;而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时候,却明显赶上了价格低迷位,价值与6000元相去甚远。因此,双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是归还石头荒料还是支付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的货款这一履行义务方式产生了争议。笔者认为,本案两级法院均判决黄某应承担按当初借取石头荒料时双方约定的逾期不归还的违约责任即按每立方米6000元的价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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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行初字第0063号行政判决书/ 2014-09-17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就是一个对法律援助要求的答复问题,但这其中存在一个全新的问题,就是本案的答复方式问题,也就是网络答复是否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合议庭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网络答复和信访答复一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行政行为,因此是不可诉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网络答复只要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就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被告的答复对原告的实体权利造成了影响,因此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合议庭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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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2014)北刑二初字第90号/ 2014-09-17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第二笔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的规定,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或者套现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行为,根据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即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的犯罪情节符合该规定,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本案中行为人盗窃的信用卡是没有被激活的,行为人通过骗取被害人激活信用卡后再进行冒用他人信用卡,即在盗窃和冒用之间还存在一个骗取被害人激活信用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盗窃信用卡后直接冒用的情形,这就出现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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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2014-09-12

法官解说: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修改后规定的一种新型诉讼,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以撤销之诉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对未能参加诉讼获得程序保障的案外人,在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影响其权利时提供一种救济渠道。 本案例为如何审理该新类型案件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裁判思路,即根据之规定,总结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六个要件:主体要件、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结果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一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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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2639号/ 2014-09-11

法官解说: 消防责任事故罪位于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认定甚为关键。在本案中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罪的犯罪构成中要求存在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令改正通知,而本案中的公安局派出所是否具有消防监督检查的权限需要厘清。并且,本罪中的“后果特别严重”尚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认定也需要在本案中予以说明。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本案的消防责任事故人的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行为人孙某、陈某的多次供述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孙齐英担任经理经营豪雨林休闲健身俱乐部,并由张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孙某为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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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2014-09-11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首先,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条是上述司法解释出台的一大亮点,目的是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案件时有关司法程序的适用问题。实践中,该条成为方便广大劳动者依法追索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也是本案裁判的重要依据。 其次,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情形很少出现,大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会给劳动者出具拖欠其工资的证明。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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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遂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2014-09-09

法官解说: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股市当中,其中不乏像本案原告一样借资进行炒股的人士。股市有风险,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有可能产生纠纷。如对借款行为不进行明确约定,类似于本案的协议就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协议性质如何,是借款还是合伙,抑或是委托理财?追本溯源,笔者认为本案的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1.原告与被告王某1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根据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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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破预初字第11356号民事裁定书/ 2014-09-05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根据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照的规定清理债务。据此,破产原因包括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对此进行了明确。理论界分析申请人的举证能力后进一步认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及部分地方出台的破产案件审判指导意见也印证了这一点,如中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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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138号/ 2014-09-03

法官解说: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1.同种数罪并罚问题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属于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对其处罚的原则,通说采取一罚论的立场,认为除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和再犯的同种新罪应实行并罚之外,对同种数罪一概不并罚,而是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曾经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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