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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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减刑,是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从减刑的概念可以看出,减刑是为了鼓励和鞭策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改造,加速改造的进程而由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也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再犯新罪,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由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早日成为新人的刑罚目的体现。 2.罪犯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所以,我国刑罚把犯罪分子确有立功或悔改表现作为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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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受诉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圆满审结这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严格依法办案是审结案件的关键。在我国审理大中型企业破产案的案例还不多,本案的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审理此类案件在受诉法院所在省尚属首例,亦无经验借鉴。从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发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和通知,决定清算组的成立,通知申请人的债务人交付财产,清算组对财产的清算,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的审查、认证、评估,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到指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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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1998)儋经初字第78号/

法官解说: 存款人将款项存入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向储户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存单和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不可以挂失。不记名式存单或存折遗失、丢失后如何处理储蓄机构和存单、存折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法律未对此作专门规定。 1.依《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不记名式存单不可以挂失,其立法原意是在银行方难以查证谁是真正的存款人的情况下,才不予挂失而非不可以挂失就等于存款人不可以向银行方请求支付存单款。就本案而论,存单背面已载明该存单不能流通。这已明确存单上的权利只能由存单的实际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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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依法办案、规范破产是本案成功审理的关键。 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破产案是福建省最大的破产案件。省高院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从职工安置、破产财产拍卖变现、债权债务清理到财产分配等诸环节都严格按照《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不搞假破产。达到了“破产企业必须关门走人,实现结构调整、转换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的要求。通过该案的审理,使国家税收、银行的抵押财产、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果。从该案的圆满审结可以看出,依法审理好破产案件在当前的情况下,具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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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考虑到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世界各国海商法均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规定对因海上事故产生的某些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可以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国海商法海事赔偿请求划分为可以限制责任的请求和不可以限制责任的请求两种。对于可以限制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即使有过失,也可以限制责任。但是,如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便丧失了限制责任的权利。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货物装上船后,由于船员在吊杆复位损失上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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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由于各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各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出于保护本国利益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各国通常对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主要表现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定较多的限制。为了消除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各国之间先后缔结了与此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其中,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是目前此领域内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由于我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故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会因仲裁地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的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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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手段,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日益增多,信用证纠纷相应增多。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已经引起国际法律界和金融界的严重关注,不当冻结信用证,将使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和财产遭受损失。为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慎重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案豪华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表示不服,开证行中国银行厦门分行亦提出异议。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批货物存在分层的物理上的严重问题,有的炉号不符,有的没有合同要求的质保书,是收益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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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正确地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民事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对华集厂的财产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两个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主张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本院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第一案外人盛意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第二案外人福州二塑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执行员将案情报请院长批准后,依法解除有关财产的查封、扣押,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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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厦门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后,为配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审理破产案件。厦隆公司申请破产时已是1997年4月份,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有几十个,遍及国内外。厦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前,已被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计划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0452万元,该计划必须在1997年年底之前完成。能否在年底前审结,对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加快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也是此案审理成功与否的又一关键。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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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目前企业破产法规及相关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受理破产还债案件,积极探索审判经验。本案的顺利审结,其主要的经验是: 1.法院精心组织、指导清算组高效工作。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和处理,提出分配方案,清偿破产债权,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清算组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首先抓的是组建一个精干高效的清算组,在西陵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分别从区计经委等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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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行初字第12号/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杨某、杨某1、杜某被收容审查是否合法。审查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合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0)5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收容审查对象的条件。杨某原属海南省经济合作厅的干部,“下海”办企业,是海南(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资海南统一国际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杨某1、杜某是海南统一期货公司的财务人员。姓名、住址、来历清楚,且又是检举揭发港商违法行为的人,不属于收容审查对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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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适用审判职能审理破产案件,对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企业的优胜劣汰,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本案中企业破产的原因。 现就该企业破产的原因,在审理中法律的适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阐述如下: (1)昌吉市毛纺厂申请破产的原因及其必然性。 该厂系国有工业企业,始建于1985年,有职工294名,注册资金200万元。其经营仅8年时间就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创建时就缺乏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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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发布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及时解决当事人债权债务纠纷的特殊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程序。它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快速流转要求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没有对方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也不必询问被申请人,不进行调查,亦无需质证。督促程序也区别于其他特别程序,依其他特别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仅仅是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项事实或权利的有无,特别程序的判决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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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违法扣押法人单位的财物而引发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涉及诸多新问题,现就以下三个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扣押并先期处理六车玉米的货物,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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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在这方面法官们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法官们理解有所不同。有的法官认为不应受理,理由是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法官认为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已经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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