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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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工程款优先的部分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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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法院尝试利用执行威慑机制,成功执结的典刑案例。 1.法院执行威慑机制,是为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解决执行难所作的一项工作。通过此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他部门提供共享信息:银行可以查询其信贷客户在人民法院执行涉案的整体情况,作为其审贷的重要依据;工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登记对象被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作为登记与否的参考;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办法》,限制有未了民事执行案件的个人或企业高管人员出境;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作为对其产权变更与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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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程序合法。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申请,暂时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措施。本案中,被扣押车辆停放在昊坤公司的营业场所,而且有保全申请人的指认,故法院在紧急状况下采取的保全行为不存在违法之处。另外,法院对纪某1、纪某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最终确定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机并非登记在昊坤公司名下。但由于此前保铁公司已申请追加纪某1、刘某为共同被告,并申请对纪某1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依法追加纪某1为共同被告,变更原裁定,查封、扣押纪某1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装载机销售合同、保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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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系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利执行案件,除了常见的金钱给付的执行外,还有比较少见的行为的执行;行为执行的对象是特定物,即制裁决定书中确认的侵权模具,该对象不具有替代性,只能是唯一的。但同时,该行为的强制执行又是可替代的,即由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收缴并销毁的行为同样能达到相同的执行效果。收缴并销毁仅是一个行为的总称,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涉及许多相应的执行措施以及最终销毁的标准如何确定,对此,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如何确认侵权模具、如何实施销毁和销毁后的模具最终如何处理是本案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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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债务人对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的裁定有异议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其中涉及职工债权能否申请企业破产和“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两个问题,值得进行探讨,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1.关于职工债权能否申请企业破产的问题。有同志认为,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第一顺序债权,是优先受偿的,职工申请企业破产,既无必要,也不合理,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新、旧破产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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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仲裁裁决结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本案仲裁的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争议,涉及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这类争议的审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 资产公司打包处置金融不良债权,有其特殊的规则要求。本案仲裁裁决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整体转让的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分割,并裁决撤销其中单笔不良贷款债权的转让交易,改变了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交易所应遵循的规则,其结果有失公平,损害了交易时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亦干扰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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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审理假释案件的主要方式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蠡族自治州中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理和逐步推行听证审理的方式。本院依照相关规定改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第一,采取逐步加大选择听证审理方式,使减刑、假释审理阳光化。2004年全年办理3155件,合议庭书面审理3150件,选择听证审理5件;2006年全年办理3140件,合议庭书面审理3120件、听证审理20件;2007年全年办理3205件、书面审理3131件、公开听证审理8次、74件。第二,改变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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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在这方面法官们已经达成共识。对于撤销的理由,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理由。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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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个法院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例。 1.本案是否需要认可程序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就是否需要认可程序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需要进入认可程序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由中,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这一案由,故需要认可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另一种意见是本案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了“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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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也是当前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在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引入竞价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处置上市公司流通股,有效解决了股权难以成功拍卖、变现的问题,为解决查封财产变价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大宗交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之一,即单笔交易规模远远大于市场平均每笔交易规模的交易。根据证券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及《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出台了大宗交易指导办法,规定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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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在执行财产刑案件中,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应当审查,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合议庭听证裁决。但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一种救济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异议审查违法执行行为,赋予案外人通过异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本案中法院执行的财产系公安机关查扣移送的财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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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上诉人)杨某与被告(被上诉人)龚某签订的《别墅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但两级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裁判,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以及“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理解存在分歧。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仅限于狭义的市场交易行为,以房抵债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卖;二审法院在判决表达了相反的观点。笔者赞同后者,“支付全部价款”宜做广义的解释,债权、物权均属财产权的范畴,第三人可以支付现金的形式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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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呈现出向多元式、深入式、交叉式发展的趋势。这种变化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办案人员在执行一个案件的同时,往往还应当审查与该执行案件相关的或者对该案的进展有影响的其他案件。本案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后案的审理结果与前案的执行结果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好案件之间的衔接以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难题。本文将结合以上案例,就此类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作简要论述。 1.在本案中,章某是否可以依据(2008)绍中民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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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分割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的处理,涉及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案中,对共有财产,在张某4作为第三人既不同意法院整体拍卖,又不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该财产予以分割后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由哪个部门负责?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有法理依据。有观点主张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分割符合效率原则,也有观点主张通过诉讼程序分割更符合公正要求。在法理上,于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对第三人诸多诉讼权利的剥夺,是执行权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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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定并负责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因此,如何制定出切实可行、经得起各类债权人审查的重整计划草案是企业能否成功重整的关键。 1.论证多种方案,探寻最契合破产企业的重整路径。 实践中,重整的手段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调整产权结构、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经营模式。明特公司进入重整,法院和管理人及企业、政府等一起曾设计过多种方案,每一种方案均充分论证其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利弊。多方案考量后,最终确定寻找战略投资者整体接盘是明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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