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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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减刑,是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从减刑的概念可以看出,减刑是为了鼓励和鞭策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改造,加速改造的进程而由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也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再犯新罪,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由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早日成为新人的刑罚目的体现。 2.罪犯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所以,我国刑罚把犯罪分子确有立功或悔改表现作为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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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对其决定逮捕,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宣告杨无罪。杨某请求国家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赔偿。但本案在适用《国家赔偿法》中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国家免责条款的适用。此案是否适用国家免责条款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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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违法扣押法人单位的财物而引发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涉及诸多新问题,现就以下三个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扣押并先期处理六车玉米的货物,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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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行初字第12号/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杨某、杨某1、杜某被收容审查是否合法。审查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合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0)5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收容审查对象的条件。杨某原属海南省经济合作厅的干部,“下海”办企业,是海南(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资海南统一国际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杨某1、杜某是海南统一期货公司的财务人员。姓名、住址、来历清楚,且又是检举揭发港商违法行为的人,不属于收容审查对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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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厦门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后,为配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审理破产案件。厦隆公司申请破产时已是1997年4月份,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有几十个,遍及国内外。厦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前,已被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计划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0452万元,该计划必须在1997年年底之前完成。能否在年底前审结,对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加快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也是此案审理成功与否的又一关键。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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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罪犯又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须由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具备监管条件的,可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罪犯宋某原因一时财迷心窍而盗窃作案,案发前在部队没有发现有违法行为,表现尚好。服刑期间家庭又遇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加之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不可能为宋犯家庭扭转困境,确需宋犯本人回家照顾三位老人的生活。且宋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宋某予以假释,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裁定准予假释,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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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罪犯李某判决前系正处级干部,又是高级工程师。李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巨大,依法给予严惩,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是罪有应得。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在一般的情况下,李服刑的刑期应在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假释。李实际服刑只有1年7个月零7天,服刑期不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李系化工工艺高级工程师,有一技之长。且有有关单位因生产和科研的特殊需要,而为其请求保释的事实。据此,李具有法定的特殊情节,可不受刑罚执行期限需在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限制,人民法院裁定其准予假释是合法的。 2.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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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四条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3年有期徒刑。”同时又规定:“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以后,服刑中又具备减刑条件时,其减刑期限和减刑的间隔时间,适用于对有期徒刑犯的减刑的规定。”《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立功表现中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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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实行假释制度对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它也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的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者不再危害社会,使其中大多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 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实行假释,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而最关键的条件就是,在押罪犯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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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正确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改造,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进行改造。 本案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狱之后,通过管教干部的教育和自己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了悔过自新的决心。在近十年的劳动改造过程中,自觉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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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正确地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民事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对华集厂的财产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两个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主张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本院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第一案外人盛意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第二案外人福州二塑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执行员将案情报请院长批准后,依法解除有关财产的查封、扣押,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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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但何为“特殊情节”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选择适用特殊情节予以假释的对象其中之一是,“罪犯家中只有老、少两代没有劳动力,或仅有的主要劳动力有严重病残,生活确有难以维持,急需本人出狱,须由当地县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保释的。”本案中,罪犯石某虽在盗窃犯罪中系主犯,实际服刑不足二分之一,但鉴于其盗窃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增加家庭收入,系初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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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减刑,是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它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对于经过服刑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给予减刑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对进一步加速犯罪分子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积极的作用。广南县水电局5名犯罪技术员被判缓刑回原单位接受考察期间,之所以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是与广南县人民法院在判刑时正确适用缓刑和广南县水电局领导大胆使用他们分不开的。 广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社会各方面征求处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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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刑罚目的,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样做,不但可以通过缓刑考验期来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且,可以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帮助监督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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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给予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处罪问题。除极少数罪大恶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外,任何一个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有获得减刑的可能性,犯罪的外国人也不例外。 本案获得减刑的是一巴基斯坦国籍的犯人。我国对一切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外)一贯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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