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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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存在争议,对相关法律规定亦有不同的解读。而对该问题的正确把握以及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破解唯一住房执行困境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就本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分析: 1.关于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能否对其进行拍卖 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就不可以对其进行拍卖。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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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 1.股东缴纳首期出资后,在缓缴剩余出资的两年内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0条所述的“注册资金不实” 申请执行人在首次提出追加原始股东之时,王某、王某1已经如期缴纳首期出资40万元,剩余认购资本160万元尚在公司法规定的两年缓缴期内,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26条明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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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规避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专项行动予以打击。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当事人企图规避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规避执行的意图明显 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房屋权属纠纷进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预见判决可能对其不利的情况下,未待判决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在仲裁中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和解协议,当事人在短短3天之内获得仲裁裁决。综观和解协议和仲裁裁决之内容,对被执行人极为不利,从字面意思判断,被执行人极为愿意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拍卖变现,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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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和思考: 第一,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是否必然导致执行回转。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而要结合两点来考虑:其一,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是否与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存在重合或包含的关系。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包含了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内容,那么即便原执行依据被撤销,也并不必然导致按照原执行依据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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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一初步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典权制度始于古,用至今。虽然在现今的民事基本法律中未出现典权制度,但在民事实务与司法解释中却时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典权纠纷不断产生,于是法院等机构发布个案批复或司法解释来一一应对,最终形成了56个司法文件。不无疑问的是:典权的此种存在形态,是习惯法,还是判例法,抑或制定法?表面上看来,典权是习惯法上的物权,但是,因为在国家的司法文件中确立了诸如典期、回赎期、回赎权人、典价、典权客体、风险负担和费用负担等规则,所以典权实际上部分地具有制定法的地位。但是在实然状态下,典权应是介于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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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被监护人郭某1患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已经存在缺陷,故需要确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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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20号楼408室”是通过互联网查找出来的地址,而“北京市海淀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502室”是佳创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相较而言,后者更具公示公信效力,也是东方佳创公司与广州圆方公司交易时提供的最后一个营业地点。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向上述两个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均被退回的情况下,选择向东方佳创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送达仲裁文书,符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要求,未违反仲裁的法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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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海南万隆投资总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从表面上看,案件似乎无法执行。但是,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抓住该公司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这一问题,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促使该公司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复字(1994)第X号文件《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后,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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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之所以得以顺利执结,关键在于。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如何完善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制度,迅速找到并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 1.被执行人财产难找之原因分析 从表层原因来看,一般认为债务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和具有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组织及个人不配合是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原因。但更为宏观和根本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转型过程中财产存在的形式、流动方式的急剧变化与国家管理体制转型所留下的空隙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之前,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有形财产,而且,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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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中,河北阳原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海口神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有中保底条款,属假联营,真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应终止履行。而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1993)市工商促字第63号裁决书却裁决该合同继续履行,违背了《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应予以支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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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1.本案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本案中,公证机关作出的执行证书确实没有写明应当执行的具体金额,但却标明了借款本金数额及应当执行的金额计算方式,通过借款本金及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应当执行的具体金额。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执行证书无具体的货币给付内容显然不当。 2.公证机关能否对执行证书进行补正,需补正的执行证书存在的错误是否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 针对这一问题,审查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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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公检法司“一条龙”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例,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确立并施行该项制度提供了宝贵实践样本,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了平等发展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积极关爱、特殊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践参考价值。 1.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封存个案社会效果显著 受益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案行为人陆某没有失去现有的工作,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案件效果良好,也为法院继续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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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 ?这个问题涉及人民法院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配问题。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作为申请执行人,必然会想到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这在法律上存在障碍,公司与股东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除非满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决定是否刺穿公司面纱,由股东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在执行程序中,只有在股东投资、增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裁定追加投资、增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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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应先用于偿还债务还是先进行析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的规定,应当先审理民事析产纠纷再审理执行案件,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继承人的知情权、抗辩权。同时,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析产问题,析产应当由民事审判部门解决,且如果先清偿债务再继承,若债务大于遗产,可能损害继承人的权利,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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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滨塘民初字第720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在国家持续收紧银根的背景下,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迅猛发展,其中典当行业的扩张尤为瞩目。快捷、灵活、门槛低使得典当融资积极发挥着"影子银行"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典当行业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存在,愈加突出的典当交易问题和隐患使得涌入法院的典当纠纷激增。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正是最近几年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凸显的争议热点: 1、关于当票法律性质的认定 在中国古代的典当交易中,当票被视为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契约的唯一形式,而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当票无法满足典当交易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细化追求,订立书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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