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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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二初字第13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魏某涉及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的"公司商业机会"这一概念,由于规定相对简单,操作性不够强,给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核心问题就是公司机会的认定。 目前美国法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发展的相对较成熟和完备。判例法主要演进形成了三个标准,利益或期待标准、经营范围标准和公正性标准。后现代法院趋向于将"经营范围"标准和"公正性"标准综合起来运用,得出一项认定公司机会的新标准,即"两步分析法",第一步通过考察一个机会是否与公司现有的或预期的经营行为密切有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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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民一初字第0123号(2011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本案涉及学术批评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在判断特定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对批评对象名誉权的侵犯时,需要厘清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要明确对学术批评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也即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二是在可由法院审查的范围内,如何认定该学术批评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一、法律如何不干预学术批评--对学术批评的司法审查界限 1.何为"学术批评" 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学术批评",是指遵循一定的学术规范,对某个学术作品、某种学术观点或现象做出的讨论和评价,这种讨论和评价不只包括褒扬,还包括批评与贬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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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0)和民二初字第61号/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中,司某提交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的(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3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讼争房屋为上诉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由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此,主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案中,(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属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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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争议焦点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由确认之诉形成的确权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没有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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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38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分别从两个层次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即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着较大的差别,要正确适用法律,认定当事人的侵权责任,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准确的分析和界定。 一、相关法律概念的厘清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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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2)勉民初字第00975号/

法官解说: 对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审理过程中产生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住所和稳定的财产,并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将其视作法人,由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告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备法人部分要件,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企业财产和企业责任受投资人意思表示限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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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725号/

法官解说: 一、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定时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可以分为定期保证期间和不定期保证期间。定期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在一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定期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在什么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对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此规定实际上是为不定期保证确定了一个期限,使其成了法定的保证期间。本案中,可适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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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8171号/

法官解说: 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有所而为,可由外部直接认知,而不作为指有所不为,须对客观现象加以判断而得。因"作为"而侵害他人权利时,得成立侵权行为。至于"不作为",原则上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此乃基于保障行为自由之法益。再者,"作为"制造危险,致人受害,而"不作为"仅系因不介入他人事务而使其受益,二者在法律上的评价,应有不同。依现行侵权行为法之见,不作为得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违反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并以不作为与结果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为要件。 一、积极作为义务的违反 积极作为义务,通常即为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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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28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含有动物形象的美术图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从系争图案的性质、权属认定,到侵权行为的判断、侵权责任的承担,蕴含多层法律关系。就含有动物形象的图案是否构成作品来说,关键在于该图案是否具有独创性,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依然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来判断。 一、对真实动物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虚构的动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往往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刻画自然界中真实动物形象的美术图案是否构成作品则不能轻易下结论。由于对真实动物的表达形式往往比较单一,为了描绘某一种真实的动物,创作者只能使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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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二六民一初字第0150号/

法官解说: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二是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义务即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尽力义务即指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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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3013号(2013年1月18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是。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在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时,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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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少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作出安排后又诉请调整的情况相当普遍。对此,一审法院从精确解读协议条款出发,结合法定抚养费确定因素作出了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主要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类别。抚养费的数额则由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离异夫妻在分配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时可按照开支类别、收入比例、固定金额等方案予以选择或组合。而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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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976号/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旅客未提前办理登机手续发生误机而引发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特殊性在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考虑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通过理解法律理念、衡量社会利益形成对认定附随义务的具体裁判标准,并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对本案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进行清晰认定,在引导航空旅客合理维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承运人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 (1)承运人告知义务的范畴。《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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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92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企业高管即企业里的高级管理者,主要包括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人事、财务、销售、技术、质量、公关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于高管具备特殊的职业技能、经验,企业对高管的依赖性较高。企业高管多处于管理岗位或控制地位,地位强势,往往有自行安排工作的权力,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话语权,其作为劳动者的从属性不足。我国劳动法就高管与普通劳动者未作身份的区别。本案就是一起涉及企业高管的纠纷。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对涉高管加班工资案件的处理应考虑以下几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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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

法官解说: 本案难点在于,原告公司在两份证明中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即可作为其对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可,并由此推出原告应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相应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加盖公章行为,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自认,证明中所载的内容即可作为定案依据。仲裁委员会也持该种观点,认为在原告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双方又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故作出原告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裁决。 1、确认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适用自认规则 自认系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及诉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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