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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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因影视剧植入广告引发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当前影视剧拍摄方为了节约或筹措资金,越来越普遍地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而企业为了扩大品牌宣传,对于这种新的商业营销模式也持积极态度。目前我国广告法中并没有关于植入广告的相应规定,对于都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影视剧植入广告的性质及其辨识 影视剧出于再现生活场景的需要,难免会出现一些带有商业元素的商品。而植入广告通常与剧情融合,广告宣传内容往往被作为道具、背景或台词呈现给观众,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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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三(民)初字第102号/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器械一起的健康权纠纷案。医疗器械一方面给生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导致新的风险--大众对医疗器械缺乏专业认识,容易受到过度宣传的欺骗。本案对于这类新型案件如何认定民事欺诈和赔偿方式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1、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的构成 产品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1条第1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的核心在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首先,产品缺陷通常指设计上、制造上和指示说明上的缺陷,即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若某个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用户需求的功能,这属于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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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1303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执业律师在持有律师执业证期间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该份合同的效力?法院应通过何种形式维护法律的价值导向? 劳动合同的成立有效与否首先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项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 《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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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四(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是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在2011年9月5日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向原告作出解雇的处理决定之前,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从未向原告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原告自行提出离职,并要求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支付经济补偿及保密费,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证明原告违纪事实的成立,提供了原告向其亚太地区总经理发送的两封电子邮件,以及原告分别与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亚太地区总经理谈话的两份录音资料。鉴于原告对这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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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291号/

法官解说: 对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以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物权法》施行后,有的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本案基于对相关规定历史沿革的梳理,对《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限缩解释,明确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本案系争房屋系原告之父在解放前出资购买。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该房由被告使用并沿续至今。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权属之争掺杂了公私合营等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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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公证机构责任承担理论分析 我国立法上对公证机构公证责任的规定始于2006年颁布的《公证法》。该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对公证机构责任性质产生了两种学说,其一是违约说,其二是侵权说。但实践中,更为通行的说法还是侵权说。结合《公证法》第43条来看,过错应该是公证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行为的核心。 理论上,对于"过错"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观说,二是客观说。但因为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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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协议约定的销售范围销售带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等等。上述纠纷的产生都源自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约定的许可范围而产生,然而在定性上却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行为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以分成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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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二被告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追回诉争房屋所有权,如何判断,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对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 审理合同类案件,首先应确定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有两个关键事实得到确认,一个是原告与被告李某系夫妻,被告刘某亦于买卖诉争房屋前知晓此情况,但二被告买卖房屋时未征得原告同意;一个是被告刘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未能实际支付房款。这两个情节在认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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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初)字第11846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及于尚未交付使用的地下车库,以及通过对过错程度的认定合理确定原、被告之间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不作为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相较于一般的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其要求必须有危险的存在,且义务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一般认为不作为侵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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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798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票据返还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此类案件。 一、 票据返还诉讼属一般返还财产的诉讼,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诉讼 票据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仅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所以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所行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内容只能是票载数额的货币,而不可能是金钱之外的任何物品或劳务,也就是说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只有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才能被称为票据诉讼。由于票据是有价证券,象征着财产权利,所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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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一般缺乏目击证人,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的流窜作案被告人不一定记得清盗窃过程及数额,这也给法院的审查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果无法认定盗窃的具体数额,则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评价。 在本案中,被告人对盗窃数量及盗窃数额均有异议。首先,对盗窃数量的认定,本案控辩双方就第一起盗窃石龟的数量有争议,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可以认定证据是互相印证,且可充分采信被害人陈述,故以被害人陈述的数量进行认定盗窃数量。第二,对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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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一(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日益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境外旅游,境外旅游事故也时有发生。作为游客,在旅游中,要注意理性客观的评估旅游项目存在的风险,对潜在危险因素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而作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将游客带到境外,即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行程前的及时提醒和告知、行程中的适时看护和照顾、事发后的及时沟通和救助,均是旅游活动经营者不可推卸的义务。当然,必须指出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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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1578号/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为了归还拖欠被告的债务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双方同时约定原告享有回购权。嗣后,因原告无钱归还欠款、也未行使回购权。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本案所涉的,存在较大争议。有认为"以房抵债"条款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流质条款,应属无效;对于"回购权"条款,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本院依据法理分析了"以房抵债"、"回购权"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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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法官解说: 本案系商场业主和管理公司就商场外立面的利用问题发生的纠纷。怎样在不侵害业主个体权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业的商业价值,体现整体利益,这是一个权利和利益博弈的命题。本案在此方面做了有益的法律探索,先从房屋的实体结构出发,界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中较为常见的公、专归属问题,继而对于如何利用共有部位的程序引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对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本案对于目前商场管理中较多发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行使共有权、侵犯共有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论证焦点逐层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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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二初字第0243号/

法官解说: 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遏制房屋价格上涨过快,国务院多次出台调控政策,各省市等地方政府也分别在该政策框架下制定符合地区特点和情况的地方政策,限制特定条件的市场交易,可以说这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主动干预,发挥 "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的体现。部分购房者为达到购房目的,以各种形式(例如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本案即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借名买房主体不同,可将借名购房行为分为下三种类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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