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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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1.关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建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天业矿业公司的营业执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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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市人民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60号/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引发的纠纷,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所规定的出卖人根本违约引起的惩罚性赔偿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开发商将补偿安置的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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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3)内刑初字第93号一审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依 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和河南省往年均是最低标准的推定,被告人许某某的入户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3万元的50%,应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盗窃地点是"户",但不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入户本身具有非法性。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不具有"入户"的非法目的性,不构成"入户盗窃",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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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86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东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是具有玩忽职守犯罪的同类客体,其次侵犯了环境监管国家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是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具体表形为:1、滥用职权,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使环境监管职责权,如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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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3)勉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焦点在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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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基于其意思自治,为解决赔偿争议问题而达成的一致协议。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合同的内容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可行使撤销权。调解协议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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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对履约过程中必须作出约定的重大事项,如合同条款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依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的,缔约双方应该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方能继续履行。诉讼中当事人对该重大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可予以解除。因协议的签订人对此不明约定均负有责任,故不宜适用定金罚则,收取定金一方应将所持有之定金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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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民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晏某先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隆泉建筑公司承建的温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办公室的外墙保温工程,后雇佣了王某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事故受伤,晏某做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脚手架移动前离开,而不应继续站立在移动的脚手架上,脚手架倒塌致其受伤,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判决由晏某承担70%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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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7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不持异议,且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均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被告张某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王某应承担3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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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说亦是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虽然刑法理论上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分标准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如何查清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并非易事。由于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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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09)喀民二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问题是,在本案中杜某在汪某与李某签订的定货协议上字的行为是否是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据上述规定,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间的契约,并由双方共同签字书面的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从本案杜某在定货协议上签署了"甲方见证,同意按双方约定送货付款"的内容来看,没有保证给付货款的意思表示,而且该签字的行为也不具备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构成要件,由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再审对此予以纠正是正确的。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认为只要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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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2)英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法官解说: 依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本案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告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出卖所得的卖房款,出去购房成本外均为其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收益系房产自然增值产生,应为原告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亦均确认该笔款项是原告个人财产。原告用该笔卖房款又重新购置了一套房屋后,剩余款项的去处现已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因该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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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1)莎民初字第22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此案是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案件,且是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第三人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近年来,此类案件逐年增多,作为受害人的劳动者,在向第三人主张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后,应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以及在主张工伤赔偿时对已经赔偿的项目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关于劳动者向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在以往的实践中,针对劳动者提起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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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986号/

法官解说: 目前,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已经成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面临的首要风险。而化解该类纠纷的主要途径即是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目前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第三者"争论不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司法裁判不一。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订立合同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为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的继承人,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亦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为第三人。对保险合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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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纠纷。现结合本案相关的几个问题,展开简单论述。 1、劳动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同于注销,在法律意义上,其主体资格并未灭失。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到被注销之前,为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将这一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事实劳动关系更为恰当。二者如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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