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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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014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死者康某2在非工作时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根据津人社局发【2012】14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费7040元,救济费21120元。我国法律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劳动者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均会给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假如死者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的,还会严重影响死者家属日后的生活。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对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亲属给予相应的救济费,意在弘扬我国传统的扶危济困的美德,对职工亲属给以生活资助和精神抚慰。庭审结束后,被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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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人民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2013)额民一初字第35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碍、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有关部门举报是正常途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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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该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郝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以隐瞒真相的方式,即以加满水箱水的空车称重、以放完水箱水的满载车过磅出矿区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煤矿方的信任,诈骗煤矿方25车煤泥共计8023.8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郝某成盗窃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采为目的,秘密采取加装水箱、加满水、放完水的手段,在被害人煤矿方毫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处分0.86吨煤泥的真实意思和行为下,秘密窃取煤矿方25车价值8023.8元的煤泥,应构成盗窃罪。 持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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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

法官解说: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这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专门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不多,主要依据是2007年2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案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如何行使单方解约权的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了有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规定,即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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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一初字第30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情并不是很复杂,一二审经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定案证据也并无本质区别,但诉辩双方及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分歧很大。从2008年10月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理,三次作出有罪判决,上级法院三次发回重审,并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方面应解决的问题,一审法院第四次作出有罪判决后,到2014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唐某无罪,时间已跨过6个年头。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鉴于一审认定被告人唐某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及骗取贷款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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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爆炸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罪名,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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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诉争的社会保险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更是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本案中,原告付某分别于2010年8月17日、2011年1月5日分两次向被告集装箱中转站支付了67283.12元,用于支付付某在1995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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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存在"婚外情"的情况比较常见。"婚外情"对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婚外情"相对隐蔽,当事人取得的证据五花八门,对这些证据梳理认定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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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2013年为了准确、统一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将残渣倾倒在院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倾倒行为。现结合本案阐述笔者对该罪名客观要件在实践操作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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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对被告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取得谅解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犯罪性质及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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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 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有其理论依据、政策要求和实务需要,但必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从两个方面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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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033号(2013年5月14日)/

法官解说: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所作的一种分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生效。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应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借款事实的认定应当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一)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欠条和当事人陈述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一般为借条、借款合同,此外常见的还有欠条。借条和欠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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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刑初字第7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被告人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黄某曾于2007年在靖西县精神疾病治疗所住院治疗,诊断为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本案一审期间,受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于2011年5月17日对黄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广西龙泉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月19日对黄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当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我国司法上所指的精神病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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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刑一初字第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死刑,并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如何把握死刑的适用,尤为重要。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然而,"罪行极其严重"仅是适用死刑的宏观标准,任何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还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考虑,均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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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贩卖毒品罪属于常见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罪的既遂标准说法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成交说"、"出卖说"、"实际转移说"、"买入说"等。"成交说"即以毒品买卖契约的达成为标志,只要买卖双方就买卖毒品意思达成一致,不论是否已经交货或者已经交费均认定为既遂。"出卖说"即认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出卖毒品,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无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即具备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既遂论处。"实际转移说"认为,贩卖毒品犯罪以毒品的实际卖出(即已交付毒品)为既遂标准,"买入说"则认为贩卖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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