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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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在。 1.罪名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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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50号/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所指的"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等。本案中所指的居住证是指在柳州地区的居住证明,亦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用以证明身份的凭证,与居民身份证无异。故本案被告人沈某、刘某二人为他人办理出售的居住证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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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在传统的强调犯罪人口供的证明标准下,犯罪人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是定罪的最直接证据。正是因为对口供的过分强调,才导致了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近年来,由于国家更加重视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零口供案件逐年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要么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要么百般狡辩,拒不认罪。受重视口供审判思维影响,有些法官在遇到零口供案件时,甚至会无所适从。其实,犯罪人的供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证据中是否有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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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包庇案件,但是,我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任某的包庇行为是以闫某强奸行为为前提,应该等待闫某判决结果做出之后,再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审判;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任某的判决不以闫某的判决为前提。 窝藏、包庇罪被我国刑法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由此可见该罪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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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盗窃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可以百家争鸣,主要的有接触说、转移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等,主流上具有较为广泛的可接受性的是失控说。失控说,认为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为标准。 在本案中,官某的支付宝金额虽然已经转到了其他人(非被告人真实的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随即被被害人发现通知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冻结了新转入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陈某没有实际占有,财物处于阿里巴巴的监控冻结中,因此,尚未处于失控,因此,被告人的盗窃应当被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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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但是其将钱留在房间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在极度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将两百元钱交给韦某,韦某接过该两百元钱,此时韦某已经用强力当场成功转移了对该两百元钱的占有,应认定为已实际劫取财物,其入户抢劫行为属既遂,其将钱留在被害人的房间的行为应属于退赃。 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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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71号/

法官解说: 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在保险诈骗的犯罪实例中极为常见。这种"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由于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充当"内应",通常具有较高的诈骗成功率,在实践中往往也难以防范,相较与其他保险诈骗犯罪来说,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例如犯罪主体身份上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等,都导致了在"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形下,共同犯罪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种行为事实却分别符合了两种特殊身份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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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刑初字第404号刑事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公诉机关认为宾阳县城建发展公司将价值19.98万元的车辆送给陈某和吴某两人,其二人没有表示发对或拒绝。之后并由陈某给付9万元给吴某后,由陈某将车辆交给其儿子陈某使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被告人陈某受贿意图明显,属受贿而非借用。 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车辆尚未过户至陈某或其儿子陈某或吴某的个人名下,车辆的户名依然是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故被告人借用而非受贿。 我们认为,认定陈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不能以车辆是否过户作为入罪标准。 两高于2007年7月8日颁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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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1、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能够被移动;他人的财物。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的特征: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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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1、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指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侵犯的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犯罪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并将款物归个人所有或使用。 2、该案适用职务侵占罪案由的理由是:本案被告人覃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理算、上报、核赔车险赔款过程中,通过虚构事故受伤人员医药费方式扩大应支付的保险赔款;在理算、上报、核赔学幼安康险赔款过程中,虚构捏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及相应赔款,并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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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1)、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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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巴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对于行为人为了追求死亡,通过劫持与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的人质与警方进行对峙,达到由警察将其击毙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或是非法拘禁罪?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的目的不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为了追求警察将其击毙达到死亡的目的,行为人追求死亡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不法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死亡而要求公权力介入,想通过劫持人质与警方对峙,达到由警察将其击毙的行为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属于非法要求,该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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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刑初字第51号;/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婚姻、血缘等家庭内部关系并不能成为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因琐事将妻子石某殴打致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当时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害人石某坚持不愿作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在未作处理。后二人离婚,被害人又到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件就引发二个问题:1、被害人是否有反悔权,与公权力如何均衡?2、被告人自首权利的剥夺?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但在婚姻家庭等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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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刑初字第57号;/

法官解说: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是决定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的根据。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单一行为,主要考察该行为的客观事实情状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征,同时兼顾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行为动机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本案中,田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和阻碍检查行为相继发生,相互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合。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是一个行为,而其抗拒执法人员检查,则是因为害怕醉驾行为受到处罚,而采取对抗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同时,田某在明知交警例行检查时,抗拒检查,已经知道交警在执行公务,而在交警追赶上其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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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

法官解说: 在一般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中,判断是否为主犯主要是看他是否起了主要作用,即根据他参加事实的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作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判。本案中,黄某全程积极伙同他人参与盗窃、销赃的犯罪活动,其情况与其他共犯不相上下,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是主犯。关于自首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公安机关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韦 某的犯罪事实在归案前虽被发觉,但其尚未接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并没有主动、直接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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