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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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也比较难以区分。二罪在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出于过失,均是违背被告人行为意志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罪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要从审查被告人的罪过入手来把握两罪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是存有故意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希望或放任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出现。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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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2014)苍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吴某受贿一案,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没有自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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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132号/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到被告人贩卖毒品行为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吸收关系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毒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从事各种具体哦的毒品犯罪活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两百克、还或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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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其钱包被盗后立即发现了偷窃者,并抓住了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黄某,虽然,之后被告人黄某在另一被告人韦某的帮助下挣脱被害人的控制,逃离现场,但是,本案的案发现场地处一个市场,范围并不是很大,被害人在被告人黄某挣脱后仍然继续追踪,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市场内找到了被告人黄某,进而遭到被告人黄某持刀威胁,因此,被害人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追捕在空间、时间范围内都未曾发生中断,应当界定为"当场"。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如何理解"当场",是正确把握本罪的客观条件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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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二被告人取得无密码存折并不构成犯罪,存折本身也并没有实际价值,只是为二被告人窃取存折内的存款提供了条件。由于被害人并未设置存款密码,在二被告人取得无密码的存折后,她们即可到储蓄点进行取款消费,并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客观表现形式。二被告人并非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的财物,而是取得了无密码存折后的窃取行为,是为盗窃罪。但是,合议庭认为,二被告人之所以能用该存折在银行取到钱,就是因为冒用了存折持有人的名义,在这里她们虚构了自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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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法院在判决时该如何采信。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见,鉴定意见是对案件中某些涉及专业的技术性问题所作出的回答。一般而言,鉴定意见应该由待鉴定专业问题方面具有相当造诣的专家来进行,因此,他们的判断意见和结论通常是比较科学、可信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同时认识到: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例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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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4)都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条文中即可知,转化型抢劫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被告人潘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拿菜刀,虽然其并没有对他人挥舞菜刀,但是其手拿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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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第23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根据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对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虽未提出重新鉴定,在审理阶段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本案中公安机关按《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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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203号/

法官解说: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本案案外人郭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共用一间办公室工作,向原告出具加盖有被告名称印鉴的欠条,原告虽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郭某系被告工作人员,但郭某的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原告相信郭某系代表被告,郭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告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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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民字第4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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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执异初字第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专业市场中商位转让属于常见行为,因此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其中关于商位使用权以及其转让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关于案外人叶某对讼争商位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这一问题,一、二审法院并无歧见,但是,该结论直接取决于商位使用权及其转让协议的定性,对此,一、二审却有明显观点分歧。一审判决基本遵循"商位使用权属用益物权(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商位使用权转让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商位买卖后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买受人无权对抗法院执行行为"的思路,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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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4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与。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就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具备了房屋买卖的实质要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性质应该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未取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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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重点问题主要在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尹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而发动机作为机动车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应属于保险标的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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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14)润商初字第0192号/

法官解说: 金融部门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出具了相关的资信证明,应在其出具的资信证明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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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初字第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融资实践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引进了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日常生活实践中,为缓解资金压力或扩大经营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用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财产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到期时给付贷款及利息。这种贷款方式,给合同双方带来了福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例如,本例中案件被告天维粮油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鹤岗建行、第三人鹤岗农发行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由此引发纠纷。因被告与建行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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