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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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01)饶民初字第22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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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8号/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程序上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被告对本案有义务先立案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被告没有按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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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936号/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本案中,被告丁某2提交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记载的内容与原告丁某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中记载的内容四至相同、使用面积相同,通过分析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确认证据效力。 原告丁某主张本案纷争的房屋属于自己所有,有其提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予以证实,其提交的户籍证明证实丁某的曾用名为丁小井,即丁某与丁小井为同一人。被告丁某2提交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记载的内容与原告丁某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中记载的内容四至相同、使用面积相同,也证实了该表中记载的土地与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中记载的为同一块土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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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25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关于"大富翁"是否是一类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其作用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通过对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简明扼要的概括,以使此一种类的商品与另一种类的商品相互区分,并方便社会公众对商品的呼叫与识别。商品的名称都由文字构成,如果按照文字的描述功能划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描述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等特点的,比如电脑、电风扇、自行车等,这是最常见的;二是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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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3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理解与分析。 目前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有两部,一是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二是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在先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只是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中最主要的招投标活动,对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并未涉及。在其后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所有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因《招标投标法》没有废止,为协调两部法律、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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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1121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网络犯罪中的"共同犯意"的认定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与网名为"这个人消失了"的人只是一种网络交易中的买家卖家关系,双方素未谋面,且对方至今尚未查获,现实中是否存在此人,未经查实,很难认定其二人存在盗窃的共同犯意。我们认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很多犯罪行为需要通过和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行为人的意志言行以电子信息的方式表达和发送。相对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方式,通过电子网络交流是其一个最鲜明的特性,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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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人民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2007)腊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法官解说: 对本案作两点评判: 1、关于岩某与蒋某1之间签订的《橡胶林地转让合同书》和蒋某1与蒋某2、王某、蒋某3三人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岩某与蒋某1于2000年1月10日签订《橡胶林地转让合同书》,该转让合同是报经发包方勐润村小组和当时的勐润乡人民政府的同意而成立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而蒋某1与蒋某2、王某、蒋某3之间于2003年10月1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经岩某同意转让的前提下形成的转让合同关系,是蒋某1与蒋某2、王某、蒋某3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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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09)德民一重初字第672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所谓公平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表明法律为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设定了分配标准,即公平责任标准。尽管没有对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形态加以规定,但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一般适用于非因加害人过错所致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符合免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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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9)成华民初字第2667号/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件因学校教育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同时因本案受害人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此,本案涉及到侵权法理论上的混合过错,对于如何认定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本案给以了较为科学的处理方法,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一方损害后果的发生,系致害人与受害人均存在过错所致,致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均系损害发生的原因。在混合过错中,缺乏任何一方的过错,均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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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当事人邻里纠纷引起治安处罚案件,案件涉及司法变更权,那么人民法院该如何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呢? 一、司法变更权的范围。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公正的,以判决直接予以变更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该条包含两层意思:一、确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直接对行政相对人重新作出处罚行为。二是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变更权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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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243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1.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国有出资企业转让过程中,管理人员隐瞒其为实际收购人,以国有出资企业名义对外融资(直接借款或抵押借款)后直接用于支付收购款的行为性质认定。该行为多发于国有出资企业改制或股权转让过程中,此类行为的正确认定,对于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规范企业改制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下文将结合本案对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进行剖析。 2.观点之争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王某虽以富华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但在收购方利丽公司与富华公司的补充协议中已约定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利丽公司承担,且钱款均进入富华公司筹建处新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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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09)古蔺民初字第2135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1、本案判决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原则。就本案而言,煤矿的价值除固定资产外,最具投资价值的是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资源的有限性注定其价值随物价(特别是煤价)的波动可能瞬息万变,所以前几年的煤矿升值较快,一些投资几万元、数十万元的煤矿股东一夜暴富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不足为奇。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如此重大的投资决策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识,不能在煤矿营利或升值时坐收红利,而煤矿经营不善或破产倒闭时则主张入伙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有违诚信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维护交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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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刑初字第799号/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审三方争议焦点在于,详言之,发放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具备 "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要件。由此,分析本案必须将上述两个要件结合起来进行讨论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户某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具备"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提要件,因此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且以本案的审理为契机,通过结合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体系性考察,我们认为,当前对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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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来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本案中,罗某在亲友的劝说下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当庭翻供,否认其持刀捅被害人胸腹部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罗某自动投案,亦承认了其参与故意伤害犯罪,故罗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自动投案的行为毕竟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且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致死一人,罪责相对分散,故对罗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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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8)美民二初字第89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也就是说,旭晟公司是否应支付凯立森公司所投入费用和凯立森公司预期可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定解除权是指法律赋于当事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而产生,即依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凯立森公司受旭晟公司委托,为旭晟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御景名城"进行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双方签订的《御景名城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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