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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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2009)涵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受害者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其一是向侵权人主张承担赔偿,其二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如可,是否相互排斥,受害者能否同时主张,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见解。从法理上分析,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产生竞合关系,不应认定为相互排斥。1、功能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其目的在于分散风险,把本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转由社会承担。属于补偿性质;而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惩罚不法行为,救济受害人损失,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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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09)高新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应推定为真正权利人,除非有反证足以推翻。本案第三人在未与被告解除在先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讼争房屋"一房二卖",出售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过户登记,第三人显然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购买在先,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居住至今,为实际占有使用人;原告购买在后,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为产权登记人。为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也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案原告能否以物权登记权人身份,以对被告与第三人已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不知情为由,主张被告返还房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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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456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京明苑公司)在诉讼中强调其与紫霞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项目转让条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联合开发建设慧忠庵住宅项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考量《联合开发建设慧忠庵住宅项目合同》是否有效,除《合同法》相关规定外,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主要还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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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有: 。 (1)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可排除雷击、物品自燃、生活用火、电气原因引发火灾,是福鼎市经贸商厦B幢与E幢之间堆放的沙发、椅子等可燃物起火。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本案中原告经营网吧,在明知网吧经营时间规定在晚上12时前的情况下,还在继续经营,明显属于违法经营,原告的行为一定程度为火灾的发生人为创造了时间上的条件。因此原告对火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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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1792号/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因俞某在原审审理期间虽有确认陈某代为返还上述款项的事实,但认为该款与本案无关,属另一法律关系。而陈某在原审期间对其主张仅提供其与案外人林榕英的转帐凭条,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审判决以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因此,陈某提出2007年7月26日其代俞某向林某返还224000元款项不能抵消本案诉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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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 供证关系,即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口供作为定案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价值。从取证时间上看,供证关系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类型。先供后证系侦查机关根据口供取得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言等,可信度高,证明力强;先证后供系侦查机关取得其他证据后才获得被告人口供,在需要进一步判断口供自愿性的情况下,供述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从证据指向上看,供证关系有同向和逆向之分。同向供证关系意味着口供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而逆向供证关系则说明口供与其他证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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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9)金堂民初字第1038号/

法官解说: 1.个人之间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盈亏共担属于合伙性质 2005年11月4日,被告严某(甲方)与原告袁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甲方提供资金6万元,账户37710,由乙方全权负责股票的买卖,盈亏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合作期限为2005年11月7日至2006年4月8日。该合作协议的性质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该协议原告只是为被告的买卖提供技术建议,这实际上是原告对被告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原告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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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1360号/

法官解说: 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另外也应该看到,出生缺陷不但引起死亡,而且大部分存活下来的出生缺陷儿如果没有死亡,则造成残疾,由此给家庭造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为此,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手段之一产前诊断成为保障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保障。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是接触过可能导致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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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9)眉东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该原则在行政程序中体现为:一是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公平,二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三是提高行政效率。可见,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遵守程序公开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参与权原则。 在行政确认案件中,程序公开体现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形式办理手续,相对人的参与权体现为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等权利。《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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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27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作为医疗纠纷,必须确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新监【2009】临鉴字第78号和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求实鉴【2010】临鉴2638号两份鉴定意见书来看,均认为被告在给原告实施的治疗中,对原告的疾病诊断是正确、术前准备比较充分、选择手术的时机明智,但同时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认为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有一定的缺陷,术者没有按脊柱裂手术规程进行,手术过程含糊不清,未能解决主要的病理生理基础,手术是失败的,结合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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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该案是一例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权利滥用原则原告被判败诉的案例。如何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这两项原则,首先必须对这两个原则的内涵了解清楚。 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从公序、良俗两个层面来理解。所谓公序,指公共秩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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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1、在审理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时,不论是输入患者身体内的血液带有丙肝病毒已经确定,还是由于血液标本未被保留或献血者无法查找而不能确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肝病毒,都要求确定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输血感染丙肝纠纷属医疗侵权诉讼,根据我国侵权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患者应举证证实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主张才能够得到支持。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了医疗机构和血站的举证责任。但尽管如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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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09)沙行初字第1号/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共有八项,而其中第(五)项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有别于其他的作为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也就是法院经常办理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件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或者法人与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类案件在近几年还是经常出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这类案件还是需要我们加以分析明确。 1、本案就是比较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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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2009)塔民初字第103号/

法官解说: 原告身体虽然受到伤害,但证明不了是在被告管理的公路上形成的。同被告的管理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所受损伤是被告所致,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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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

法官解说: 环境管理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权,环境保护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污染水泥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以及对经限期治理未达标企业实行关闭并拆除立窑,是政府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徐州市对部分污染严重企业实施过紧急关闭,但仍有众多企业存在着排污超标、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在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环境权愈来愈被重视、百姓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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