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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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3177号/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不动产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物权或者具有物权效力。台湾学者如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性质,即承租人可以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出租人的承诺,只是该权利附有停止条件,只有当出租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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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民初字第915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以特殊记谱形式再现的已有音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音乐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代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院认为,音乐作品的特点在于采用音符及相应专用音乐符号,以小结、段落的表现形式形成作品的节奏、旋律,进而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情感。而音乐作品的改编应当是指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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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460号/

法官解说: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都基本一致,但是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该案的焦点就在于? 此案在审理中,就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果树集团的赞助款进入文化局的账后,该款即为"公款",文化局将35万元拨给人民台,人民台即开具了正式的收款收据,这是一个公对公的行为,也没有改变该款的"公款"性质。但是从人民台做的账来看,是"挂"账,这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实际该款并未进人民台的单位正式账目,也就是说,这个款不能仅凭挂人民台的帐就认定是人民台的款。另在款项的运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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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潮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放火罪,而本院经审查后将定性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究竟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1、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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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4146号/

法官解说: 1、关于肇事车辆是否存在套牌的问题。对机动车来说,识别车辆主要特征包括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这些主要体现在车辆注册登记、车辆本身特征以及车辆使用过程三个方面,因此法院分析肇事车辆是否存在套牌也是从这三方面分析:首先,从车辆登记状态看,挂靠车辆在2006年、2007年均正常通过年检,且从未补领过号牌、证书及行驶证,而肇事车辆自2005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以来,一直被扣押于交警部门,不可能正常年检;从车辆本身状况看,检验报告显示肇事车辆的发动机号系改制形成,其铭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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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民初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1、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规章之中。如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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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一般原则应当由原告负担举证的责任,转移为被告负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对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般适用于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等诉讼。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为特殊侵权案件,在责任认定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必须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为医疗机构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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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0)博行初字第8号/

法官解说: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其法律效果 1、婚姻登记的性质 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登记制是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简便易行,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关心和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具有无可置疑的公示性。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是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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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1999)沧刑初字第201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涉及到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中对于渎职罪的规定,两者规定有较大差异。1979年《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政企不分的实际情况。当时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位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致的,将他们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是自然的;现行《刑法》规定渎职罪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渎职犯罪规定在妨害公司管理罪中,缩小了渎职罪主体范围,刑法分则中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人所承担的职责均具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特点。《刑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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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0947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除了法律行为以外,还存在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产生于法律,因而与行为人的意思毫无关系,在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中,一部分是事实行为。 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一样,事实行为也是合法行为,但它们差异相当明显:一、与法律行为相比,事实行为既没有效果意思也没有表示意思,行为产生的是事实状态,基于此,法律再进一步评价其法律意义。二、与准法律行为相比,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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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0)潮湘刑初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

法官解说: 1、关于被告人郭某1、郭某2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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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0)成华民初字第3522号/

法官解说: 本案虽然是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却有其特别之处。本案涉及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即原被告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根源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实践中,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务服务或者劳务有关的协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近,两者容易混淆。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从目的上看,两者都在于劳动者或者劳务提供者依约定向雇用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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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0)琅民二初字第00166号/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缔约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量,经常会对合同中某一条款或用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尤其如此。出现此种情况,法官在裁判中便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进而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定纷止争。 关于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法第三十条亦有特别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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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21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不至于因特殊情况而使合同当事人间产生不公平。近几年来,国务院先后两次房产调控政策的出台,包括二套房提高首付比例和按揭利率,停止发放第三套房屋贷款,部分城市限购房套数,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了相当一部分以情事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案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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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二初字第354号/

法官解说: 该案最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定性确认药品买卖合同无效,原、被告的本诉、反诉请求均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但在审判实务中对案件的定性和定量等审判技术方面还值得商榷。 一、 发回重审成因分析 一审依原、被告出具的对账单认定被告还未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为310579.73元,马某未返回到被告处的药品款973235.4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故对原告形成债权。殊不知,双方虽定了许多合同,但被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而是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由其业务员马某异地经营,并通过被告账户转款给原告或其直接转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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