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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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0)丹刑初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法律肯定评价的行为,成立刑法中的阻却违法性事由。不法侵害产生严重后果的紧迫性虽然是衡量能否引起正当防卫的重要依据,但通过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创设目的考察可以发现,除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外,法律对于公民防卫权的行使并未做出万不得已的要求,因为如果不能较为高效地实现防卫目的,而将社会秩序长时间置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显然不利于对法益的保护。因此,公民可以对一个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自由选择采取防卫行为抑或其他行为予以遏制,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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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1、灯塔市人民法院(2010)灯刑初字第306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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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刘某3受鲁北总公司委派,在鲁北发电公司和鲁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不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3非法收受韩某所送的10万元,因刘某3退回6.2万元,应认定其非法收受3.8万元。被告人刘某3关于收受8万元是劳务费,1万元是运费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3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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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0)鼎民初字第186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损失额认定、诉讼时效、民事责任承担及消防统计书的证明效力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消防统计书的证明效力问题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面临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现一一分析如下: 1、对于双方争执的原告损失数额问题。 原告以其在火灾事故前一、二个月的进货清单和票据为依据,主张其损失额为人民币179918元。经质证,本院认为,进货清单只能证明进货的数量,而不能直接证明火灾发生时库存电器被烧毁的数量,从进货到事故发生这一时间段还有存在销售产品可能,况且部分进货清单形式还存在瑕疵,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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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120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在我国,因输血感染肝炎、艾滋病、梅毒等疾病的医疗事件屡见不鲜,由于输血所造成的病毒感染大多需要长期药物依赖且很难治愈,给患者身体造成了巨大损害,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所谓输血感染,是指临床输血过程中患者因接受被污染的全血或成分血而感染致病。从输血感染的原因分析输血感染的形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过错导致的输血感染,即指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以及医疗机构无证采血、未严格遵守输血操作规范等因过错将污染血液输入患者体内造成血液感染的情形;二是无过错输血感染,即指在输血的过程当中,血站和医疗机构均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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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发生在商事领域的一起刑事纠纷,需要同时运用刑法与公司法的专业知识,对审判人员的要求较高。在审理该案时,我们查阅了相关的商事案例,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冲突甚至互相倾轧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排挤小股东、违反程序规定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必然会引发商事纠纷。但是否所有公司内部的商事纠纷都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都一定会触犯刑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大量的商事纠纷完全可以--事实上也是--通过公司法予以妥善解决,这既是民商法的价值所在,也是刑法谦抑性和补充性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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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08)咸刑初字第230号/

法官解说: 尽管本案原二审的量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但其对于顾某的量刑,无论是与顾的同案犯还是与全国其他类似案件中所适用的量刑标准相对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相对较重。究其原因,原二审法院在量刑均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赌资数额的认定。对于原二审认定的由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顾某、刘某赌博团伙有效下注金额为819436.89万元的分析意见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分析意见书不是规范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单位对本案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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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0)方林民初字第117号/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被告方正林业局和联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二被告作为该起事故电缆线和电视线路上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发生事故的线路是别的车刮下来的,公安机关对跨线高度无法查清和认定,而线路被刮后,电缆线与电视线下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二被告于原告发生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还要从跨越道路的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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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2010)肥民初字第2371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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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2010)肥民初字第2508号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佣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所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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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195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系被保险人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受益人和保险人对摔倒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产生争议,从而对是否应支付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引发纠纷。处理本案纠纷,关键在于对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具体到本案,确定保险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是认定保险损因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范围。本案中以时间顺序排列的因果链应是意外摔倒—脑出血—死亡,或者应是脑出血—摔倒—死亡。在上述关系链中,排在首位的为前因,排在第二位的为后因。实际中,意外摔倒后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脑出血,因此脑出血不是前因意外摔倒的合理延续,但是不排除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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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0)港行初字第4号/

法官解说: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发现,虽然行政诉讼原告人的维权意识、诉讼意识不断提高,但在行政维权过程中尚存在如下不足,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得到维护。 一是举证能力不强,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并未排除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权利及个别情况下的举证义务,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情况:相对人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放弃自身的举证权利;相对人在行政行为发生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保留相关证据,导致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无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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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75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涉及到三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不认可被告方的证人证言,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法院对证人证言未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虽否认事发时脱粒机未安装防护罩,但其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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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8314号民事判决/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 村委会与顺开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前,村委会已将部分涉案土地以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东润公司。由于东润公司不同意解除与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该土地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村委会出让土地,而东润公司不同意解除原租赁协议的,顺开公司应代替村委会承继原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故而,在此情况之下,顺开公司无法实现其签订合同目的,其必须首先要解决村委会与东润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问题。可见,顺开公司之所以与东润公司的关联单位凯瑞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实属出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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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09)广铁法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针对当事人的五个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均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其中关于公司是否已支付王某2008年5月份的工资及是否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的问题,成为关键。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工资条(表)上载明王某的工资由岗位工资、提高岗位工资或增资、工龄工资、补贴、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构成。王某每月工资不固定,2006年6月份后工资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公司约每月20日支付王某上月工资。公司主张王某2008年5、6月的工资合计2444.41元已经于2008年7月22日一同发放给王某。并认为之所以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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