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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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杭铁民初字第15号/

法官解说: 1、案由的确定 有观点认为,被告提出的"占有改定"成立,讼争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原告,讼争车辆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告应提起侵权之诉。现原告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诉由错误,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本案的主流意见,亦是判决意见:本案口头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可以基于车辆所有权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而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当存在侵权之诉和合同违约之诉的诉讼竟合,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以及诉讼后果不同时,买受人通过对诉讼后果的预测选择了对其最有利的救济方式,这是当事人在诉讼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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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572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要厘清这一焦点的关键又在于对本案众多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 本案中,原告徐某1主张流水沟46号住房所有权应归她享有。徐某1为支持其主张能成立,向法庭提供了13个证人和证言,申请到庭直接作证的就有7人。不但证人数量多,且针对性强,其中直接明确把流水沟46号住房证明为徐某1所有的,就有4份。再加上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徐某4)合房字第032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维持合江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复议决定,两份官方文件。可谓证据"充分",胜诉在望。然而承办法官经分析审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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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所谓损害,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基于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论是根据公平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根据无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均已损害为其构成要件。因王某与被告扈某的过错行为给原告谷某造成了损害,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统领着本解释第十九条至三十三条。本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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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初字3759号/

法官解说: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对原告各处的损伤交通事故参与程度作出认定,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参与度的理解产生异议。 法院依法委托福鉴定机构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时间进行鉴定。2011年2月16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历思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寰枢椎伴脱位;颈髓损伤伴不全瘫;T12、L1压缩性骨折,上述损伤(颈髓损伤伴不全瘫)遗留双上肢肌力4+级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四级伤残,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的参与度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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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仅通过文字难以表述清楚,通过列表则一目了然。尽管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部分案件中,仅凭原、被告的举证尚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时,法院不能拒绝作出裁判结果,这种时候便要求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依职权调查举证,以使得案件审判结果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同时在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要善于运用逻辑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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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0)湖民初字第4259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用人单位依据其制定的公司管理规定而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所引起的纠纷。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并动辄就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处置,从而引发一系列劳动纠纷。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用人单位到底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权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呢?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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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行初字第77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系争标的是被告静安公安分局对原告崔某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该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但静安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程序违法,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依法撤销。 一、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体内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告静安公安分局作为区县级公安机关,有权对当事人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静安公安分局认定原告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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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四(民)初字第273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系争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应在综合考量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变迁、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约定的本意,以及系争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过程后作出认定(关于工期问题此处不作涉及)。 1、核定制到备案制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主体的演变 2000年1月施行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同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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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2月9日)/

法官解说: 车位,有别于车库,意指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用以停放机动车辆的开放式场所。本案中的争议车位位于小区裙房的屋顶平台,该停车场与裙房屋顶紧密结合,无法在物理上予以分割。而屋顶作为房屋建筑最上层的结构部位,对整栋建筑物起着遮风挡雨、保温隔热、消防疏散等作用,应属天然的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亦规定,屋顶作为基本结构部分,应认定为共有部分。有意见认为,开发商系小区的建设单位,可以保留屋顶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屋顶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无法脱离后者,它是物之成分,而非独立一物,没有独立的所有权,不得单独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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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180号/

法官解说: 我国合同法没有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是民事案由之一。但由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在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和影响下,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签与不签的权利,而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往往是拆迁人事先制订好的,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被拆迁人就合同条款没有与拆迁人讨价还价的能力。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影响,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无法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首先,从形式讲,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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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5004号/

法官解说: 本案系争的关键点在于。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被告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具有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因而本案中重点要探讨的是原、被告之间用工关系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涉外劳动关系也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由于现行劳动立法的空白,如本案原告这样的外籍员工与境内公司之间的雇佣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外籍员工并非是中国公司的雇员,而是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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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1、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商标权属的关系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出让人将商标权属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商标转让合同以商标为标的,本质上仍是一种买卖行为,以转移商标权属为目的,因此,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标转让。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条规定的含义非常明确,即注册商标权属的转移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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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4号/

法官解说: 鉴于网络证据具有易逝性和易更改性的特点,网络公证成为权利人保全侵权证据的主要手段。但是复杂的网络环境对公证的效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通过人为的技术操作便可能使"眼见未必为实",为此,大多数被告都会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提出质疑,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文书的效力认定。 一、挑战:网络公证保全为什么会受质疑 目前,公证处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做法大多都是:由两位公证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操作人员按申请人的指示登陆有关网页并进行实时打印,将操作结果存盘封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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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87号/

法官解说: 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一项经济权力。本案的关键在于董事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与分配,相关条款是否有效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非经国家的授权或者有权单位的同意不得占有。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法官在理顺各类关系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合同约定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国有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物质基础,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和保障。近年来,随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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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3844号/

法官解说: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中对于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确认及录音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法院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提交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的也日趋增多。但综观案件的审理结果,录音资料最终被作为证据采纳并具有证明力的并不多。其原因是:1、"偷拍偷录"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审查问题;2、对方当事人大多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和内容予以否认。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否认,必须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少且鉴定费用高;3、录音资料多系孤证,缺乏其它证据佐证。本案中,法官采纳了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并在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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