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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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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1949-11-03
首次发布日期:
1949-11-03
发文字号:
法秘字第14号
时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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