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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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黄某等身体权案 要览扩展案例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一终字第54号 /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存在的因果关系举证及认定。 一、举证不能与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规定的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另一未知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交反证予以反驳的证据规则。从本案发生当时的现场环境分析,被告黄某驾驶挖机致脚手架倾倒仅是其中一种可能性,本案不能排除脚手架系因彭某在牵起电缆线时作用力发生变化、电缆线牵引力等其他外力导致倾倒的可能性。并且,被告黄某自始否认系其挖机碰倒脚手架的情况下,原告彭某未自行委托或者申请对脚手架及挖机进行痕迹等有关鉴定,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无过错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在无法确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均不能认定双方存在过错,在双方无过错而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彭某受伤原因在于为了被告顺利进行承揽工作,属于"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情形。故被告陈某、廖某应承担被告黄某的经济补偿责任。另,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不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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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13号 /

裁判要点: 电子银行运用越来越普遍,在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钓鱼网站、木马等病毒软件横行,储户的损失是否应当由银行承担,主要衡量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储户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合理的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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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33号 /

裁判要点: 电子银行运用越来越普遍,在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钓鱼网站、木马等病毒软件横行,储户的损失是否应当由银行承担,主要衡量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储户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合理的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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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 /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争议焦点是: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及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从性质上分析,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准则。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成就,都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经过多方面思考的结果。一方将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或给予经济帮助,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经双方自愿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留存的离婚协议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适用,其效力很高,理应对男女双方产生拘束力。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适用和体现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逐渐超越私法领域的适用,而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有且只有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如果在离婚后却又允许出尔反尔以此为由主张无效,那么这显然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因此,经双方自愿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留存的离婚协议不应被随意推翻,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要求。 (三)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与运用 我国婚姻法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离婚后给予的经济帮助就是其中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所谓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是离婚时一方用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适当帮助,这就表明用于经济帮助的财产必须是经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的明文规定已将这种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离婚经济帮助虽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其绝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帮助一方也就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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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 /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争议焦点是: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及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从性质上分析,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和准则。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成就,都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经过多方面思考的结果。一方将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或给予经济帮助,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经双方自愿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留存的离婚协议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适用,其效力很高,理应对男女双方产生拘束力。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适用和体现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逐渐超越私法领域的适用,而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有且只有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如果在离婚后却又允许出尔反尔以此为由主张无效,那么这显然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因此,经双方自愿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留存的离婚协议不应被随意推翻,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要求。 (三)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与运用 我国婚姻法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离婚后给予的经济帮助就是其中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所谓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是离婚时一方用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适当帮助,这就表明用于经济帮助的财产必须是经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的明文规定已将这种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离婚经济帮助虽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其绝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帮助一方也就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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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70号 /

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常见的一种形态,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达到商品流转的目的。本案的裁判,是想告知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双方当事人都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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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6号 /

裁判要点: 本案是在商品房销售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发生的纠纷,商品房的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在预售情形中,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会是产权登记面积,即使在现售情形中,绝大多数待销房屋的面积也都是暂测面积,其产权登记面积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权属登记,故而因面积误差引发的纠纷不胜枚举。而法规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规定也不够具体、明确,导致相同的案情,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同。 (一)相关概念 暂测面积是指房屋未竣工前,测量机构或其他单位依施工图及规定的计算办法测算的面积。而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后,经测量机构实地丈量出具的《建筑面积测算表》上认定的面积。由于房屋预售是房产商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以在预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建筑面积只能是暂测面积。由于施工图纸与实际完工的建筑之间会存在差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就在所难免。 商品房销售面积还有套内建筑面积与共用分摊建筑面积之分,即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共用分摊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户内楼梯等。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包括共用墙和非共用墙。对于封闭的阳台和不封闭的阳台,其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是以幢为单位的,本幢内的共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至每套住宅,其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各套住宅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外墙墙体。套内建筑面积、共用分摊建筑面积最终是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测绘的,存在着一套全面而专业的测算原则及方式。 (二)相关法规 1、对于房屋面积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屋面积增减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建设部在200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中对此加以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3、2003年3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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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638号 /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时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朱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朱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在商业三者险中是否应当扣减该部分费用,笔者认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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