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歙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歙县交通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04)歙行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建新 单位: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有没有串通、设计陷阱等“诱惑取证”行为存在,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二是被告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1.行政机关采用“诱惑取证”方式取得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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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04)歙行初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男,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
委托代理人:方某,女,系汪某之妻。
被告:安徽省歙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宋某,安徽省歙县交通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德宝;审判员:方建新汪兰兰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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