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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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48号/ 2014-12-29

法官解说: 根据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行为人万某为获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伪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且数量达6万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异议。本案特别之处在于,其余三名行为人在本案中实施了裁切、黏合包装盒等加工行为,这种加工行为,能否认定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规定,制作商标标识的方式应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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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405号/ 2014-12-26

法官解说: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伪造”的含义,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不能定罪。另外,行为人唐某前往公安机关骗领身份证,是否能够成功领取具有不确定性,这种行为与伪造居民身份证有着本质的区别,属于骗领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应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具体理由如下: 1.利用公安人员不知情的行为实施犯罪,系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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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26

法官解说: 法院审理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追求的是查明的法律事实能与自然事实是一致的,或者能最接近于自然事实。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因本案中原告李某、赵某在庭审中故意隐瞒真实的自然事实,故法院要查明事实,难度更大。本案审判的关键,是在对被告花中花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的基础上,采信了其提交的部分复印件证据,从而查明了本案事实的真相。以下便就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进行阐述。 1.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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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431号行政判决书/ 2014-12-23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目前公房管理机关在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履行承租人变更职责过程中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有且只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份文件是公房管理机关与承租人签订的,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使用等事项的约定。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只有这一份文件可作为操作依据。 在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涉及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直管公房管理机关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实际上,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公法色彩很浓的特殊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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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644号/ 2014-12-22

法官解说: 从该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曹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5年10月份,而被告人于2014年4月被查获归案,从案发时间到被查获时间已经经过了近19年。因此,该案的审理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即本案须适用1979年(以下简称79刑法)还是1997年(以下简称97刑法);第二个问题是追诉时效问题,即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应当适用97刑法还是79刑法?从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1995年,也就是发生于97刑法修订之前,因此,根据从旧原则,应当适用79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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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1302号/ 2014-12-20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华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携带毒品、利用交通工具运载、邮寄等行为的,就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行为人为自己购买并通过快递接收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中为他人运送毒品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运输毒品罪。在行为人还未收到快递毒品的情况下,其行为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证据证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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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312号/ 2014-12-19

法官解说: 本案中,行为人杨某一方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持有异议,案发时有远视角的模糊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杨某在狭窄的道路上会车时所驾车前轮已经超过了同方向路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吴某有一个向杨某所驾车辆偏倒的动作后,被卷入车后轮下当场丧命。杨某方据此提出吴某对本案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认为杨某不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本案诉至我院刑庭之前,行为人已经就责任认定书向公安交管部门提起行政复核,但在复核提起之后,吴某的家属已经先行将杨某起诉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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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刑初字第18号/ 2014-12-19

法官解说: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 1.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 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包括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许可、转让等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实现软件功能而形成的产品进入流通后产生的价值。本案中,对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软件的著作权本身的价值作为犯罪单位的非法经营额,因为软件与相关联的硬件相比较,软件仅是被告单位生产销售产品的一部分,其软件的运行必须有相关硬件来支撑,如以产品的价值作为被告单位的非法经营额,有加重犯罪单位罪负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产品的总价值确定犯罪单位的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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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 2014-12-19

法官解说: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 一是关于行为人伪造及出售的火车票应如何定性。行为人伪造的绝大部分是过期火车票,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已不具有其原有的乘车功能,且事实上其出售价格还远低于车票面额,认定为有价票证显属不当。等相关法规均将火车票视为专业发票。另,办案机关特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函,咨询火车票是否属于专业发票,该局书面回复称:火车票属于税务发票中的专业发票,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其次,法院认为,火车票与其他有价票证不同,其通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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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957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18

法官解说: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律为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一道屏障,是一处法律上的隔离带。其功能在于把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私利与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隔离、区分开来,以防止利益混同或侵吞公司利益。如果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一己私利而违反其所负担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外商投资企业诉其“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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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 2014-12-17

法官解说: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业务培训,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基于此,对于相对人从事该培训业务实行市场准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从行政许可的性质来看,该行政许可属于普通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均可从事该培训业务,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亦即,相对人要设立驾校、从事驾驶员业务培训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即应作出准许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机关不应以该地区已有一定数量的驾校从事该培训业务而拒绝相对人的申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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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17

法官解说: 投资估值调整协议,俗称“对赌”协议,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日渐流行。根据此类协议,融资方以约定的方式向项目公司融资,公司的经营股东需要在融资后的一段时期让公司实现约定的相关经营目标,融资方将根据相关经营目标的达成与否,调整与相关当事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践中,融资方选择的融资方式五花八门,选择的协议相对方也多种多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对赌”条款及其效力 所谓“对赌”条款,即估值调整机制,它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为准,调整投资者进入时对企业的估值。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一项金融创新,它旨在破解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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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47号/ 2014-12-17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的问题,是案件的定性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该罪的常规认识及其惯常表现形式一般为有组织的“人蛇”犯罪集团带领偷渡人员私闯关卡、边境,非法出境或入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国别和居住地限制。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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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 2014-12-16

法官解说: 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意义重大。确立了通常理解和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原则。规定了通常理解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原则。上述规定是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关于对专业术语是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统一司法实践,在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本解释将保险术语、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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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号民事裁定书/ 2014-12-16

法官解说: 我国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该规定,经依法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公证所具有的特殊效力。这一制度设计的立法价值在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从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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