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市飞翔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施羽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该规定,经依法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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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飞翔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贾广芳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增辉;代理审判员:刘杰王凛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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