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南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科比特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军航空兵政治部司法办公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6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刚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共同侵权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重要规定之一。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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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法民初字第1510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639号。
2.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北京科比特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吕某,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被告(被上诉人):南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上诉人):陆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齐某,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郝某,海军航空兵政治部司法办公室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往审判:代理审判员:董立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蒋春燕朱风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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