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隆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案 适用法律规范;司法审查;行政处罚;未适用的法律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隆昌人民法院(2011)隆昌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春燕

唐军

曾成英

代理律师:

曲永军

方玉聪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罚款单上载明的《道路运输条例》第84条系法律没有规定的条款,是否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罚款单载明的事项有处罚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罚款单上法律条款《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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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四川省隆昌人民法院(2011)隆昌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青岛远东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梁宏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永军,系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跃进街6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系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方玉聪,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春燕;审判员:唐军;人民陪审员:曾成英。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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