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预售商品房;交付;物权变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业主认为涉案房屋未符合标准,开发商应当承担交付合格房屋的责任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认为房屋存在不合约定的问题并非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业主已经收房,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涉案房屋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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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蓝星公司人。
被告(上诉人)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误为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白玉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春燕;代理审判员:盛蔚洪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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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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