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6)武侯民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克刚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在合同之诉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该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即不是为了处罚过错行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6)武侯民初字第252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南路南段2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名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四川省新都县。
委托代理人:唐烽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克刚;人民陪审员:顾志凤夏豪
6.审结时间:2006年4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