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南通市大同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期待利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1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燕红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定性为远期交货的买卖合同。一般的远期交货合同,是指合同的买方预先向卖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待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卖方将合同规定价格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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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5)港富民一初字第019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164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万翔江苏南通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文峰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小石桥花苑金路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张某,分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施斌江苏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沈某,分公司副经理。
被告:南通市大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南路82号5楼。
法定代表人:郁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余;审判员:宋某、曹剑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海浪;审判员:陆燕红;代理审判员:邱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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