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

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啸轩

张耀华

法官解说
本案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形下,法官运用证据规则,依靠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认定法律事实并作出判决的典型案例。借助本案的剖析,我们可以对工伤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一梳理,并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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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8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季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啸轩,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包某,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某,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通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季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燕;审判员:宋金明;人民陪审员:黄乃文。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松平;代理审判员:鲍蕊顾春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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