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不服海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案 公平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安县烟草专卖局

海安县烟草专卖局

海安县烟草专卖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15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锦平

鲍蕊

张祺炜

法官解说
通常意义上讲,行政行为可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典型代表,与负担行政行为的不同就在于利益结构方式的不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审判实践中当相关规范存有瑕疵时,在对行政许可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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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002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15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吉某。
被告海安县烟草专卖局(被上诉人),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海安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海安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海安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韩某2(被上诉人)。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爱贤;代理审判员:周红占;人民陪审员:王祖谟。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锦平;代理审判员:鲍蕊;代理审判员:张祺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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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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