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老爹鱼头火锅有限公司方庄分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撤销环保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丰合区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行初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秀春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行政许可法生效后发生的因实施行政许可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本案事实比较简单,争议的焦点是在法律没有对撤销许可的程序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评价本案被告所作的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撤销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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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行初字第41号。
2.案由:不服撤销环保许可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李老爹鱼头火锅有限公司方庄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25号。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湘辉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男,40岁,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45岁,北京市丰合区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琴;审判员:阎雪莲崔秀春
6.审结时间:20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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