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定职责案
案由:
计划生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业务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93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文静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郭某是否为郭某1与李某1的亲生子女。而围绕这个焦点共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1.为亲生子女是否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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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93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计划生育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郭某1,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北京市丰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市丰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业务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雪莲;人民陪审员:康伟张秋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审判员:艾明;代理审判员:霍振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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