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洋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界定
“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学理概念,学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常认为所有行政不作为皆系违法行为,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行政机关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区分存在着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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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23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6号。
2.案由:要求履行对虚假工商登记查处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1,男,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人(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康达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京英;人民陪审员:刘亚男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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