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唐公司高井发电厂服务公司

北京大唐公司高井发电厂

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终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勇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法院应对市建委所作房屋转让管理行为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该法;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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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丰行初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终字第234号。
2.案由:不服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53岁,回族,北京大唐公司高井发电厂服务公司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52岁,回族,北京大唐公司高井发电厂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满某,男,33岁,回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满某1,男,23岁,回族,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住该校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琴;审判员:阎雪莲;代理审判员:崔秀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张昆仑徐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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