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莱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怡东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63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智瑜 单位:
在本案处理中,考虑了以下问题:
1.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普莱斯特公司与怡东行公司共同确认双方在1998年9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所有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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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6393号
2.案由: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普莱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斯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斌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东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东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第一机床厂(以下简称一机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静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宝钟;代理审判员:崔智瑜周孟炎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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