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张某演出合同案 合同解释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增勤 单位:
本案核心问题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其责任承担。焦点问题有三:首先,如何理解禁止性条款中“洗化类”产品的内涵外延,这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约的前提;其次,邢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这是本案的关键;第三,如何确定责任,这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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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313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95号。
2.案由:广告演出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之花公司),住所地:珠海拱北夏湾。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市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孟利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尖沙咀。
诉讼代理人:朱晓剑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大明;代理审判员:左峰周孟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增勤;代理审判员:单国军亓培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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