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复制卡 举证责任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61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丽娜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ATM机未能识别复制卡,致使储户存款被取的案件。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其争议焦点是:(1)存款系复制卡提取的举证责任;(2)密码外泄的举证责任;(3)复制卡通过ATM机取款的损失归责。法院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61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特别授权代理)、邓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青龙支行)。
负责人:马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李武超,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玲;代理审判员:古夏飞;人民陪审员:向际宪。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方;代理审判员:傅敏陶田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