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民事 复制卡 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61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ATM机未能识别"复制卡",致使储户存款被取的案件。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其争议焦点:一是存款系复制卡提取的举证责任;二是密码外泄的举证责任;三是复制卡通过ATM机取款的损失归责。法院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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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410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6195号判决书。
2.案由:储蓄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
负责人:马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武超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玲;代理审判员:古夏飞;
人民陪审员:向际宪。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方;代理审判员:傅敏、陶田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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