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大庞村村民委员会邮政合同案 延迟投递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3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梅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村委会是否应承担邮件迟延交付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邮政局已履行向村委会交付邮件的义务,导致原告收件延误的原因是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懈怠,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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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3148号。
2.案由:邮政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之母)。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林兴,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梅;审判员:赖文明;代理审判员:李迎新
6.审结时间:20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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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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