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方面没有争议,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以及保险公司对在“空白期”(所谓“空白期”,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到首期保费后至合同成立之前的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1.关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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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经初字第101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闵卫国、习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江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伟璇;审判员:刘燕明;代理审判员:苏杰威。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炜;代理审判员:李静蔡粤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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